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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7 16:53:22
牛翻天 发表于 2025-08-07 14:13
球鸡公不懂的自以为是
确实每个业主都有自己表达意愿的的权利,不应该没经业主同意把自己想法强加于其他业主,这既是不尊重业主,也是剥夺了这部分业主的权利,没有经业主同意,代表所有业主封路行使业委会权利,既是践踏和蔑视业主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对所有业主不尊重。
品百味人生
发表于 2025-8-7 17:00:39
你晓得,着了哈。
@远方的你我在等
发表于 2025-8-7 17:30:35
楼主,我耐了性子看完所有,你们起诉的方向是否正确,你维权你的充电站权益是对,难道业主维权业主的公摊面积权益有错,最有一句不得人心的话语,让业主先行赔偿你们的损失,本两方可以共同追讨对你们利益造损的一方,现弄成个两个维护权益的对讨。你认为你很牛吗,涉黑也不复存在了。众怒,你考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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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7 18:10:29
@远方的你我在等 发表于 2025-08-07 17:30
楼主,我耐了性子看完所有,你们起诉的方向是否正确,你维权你的充电站权益是对,难道业主维权业主的公摊面积权益有错,最有一句不得人心的话语,让业主先行赔偿你们的损失,本两方可以共同追讨对你们利益造损的一方,现弄成个两个维护权益的对讨。你认为你很牛吗,涉黑也不复存在了。众怒,你考虑没有。
不是对所有业主,只争对闹事业主,因为闹事业主并没有获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將自己意志强加到大多数业主,是对大多数业主的践踏。并不合法。如果有业委会和过半业主授权她们,我们会考虑尊重大多业主意见,起诉物业。但现在闹事者没有获授权,以自己目的,所以必须先要与闹事者有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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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7 18:11:17
从綦江充电站事件追问:当“闹”字当道,规则与权利谁来守护?
一个小区充电站的存废之争,为何会演变成一场撕破脸的对抗?綦江康德城的闹剧,戳中了当下社会治理的痛点——当少数人的“闹”凌驾于多数人的“权”,当“关系”的影子盖过“法律”的光芒,受损的何止是一个充电站,更是整个社会对规则的信任。
一、少数人的“任性”,凭什么践踏多数人的权利?
小区公共事务,从来不是“谁嗓门大谁说了算”。
康德城的部分业主,在业委会尚未成立、未征求多数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封路堵车,甚至声称“代表全体业主”阻止充电站运营。这不是“维权”,而是赤裸裸的越界:
- 多数业主期待充电站带来便利,更盼着场地租金、收益分成能改善小区环境,这是集体应有的权益;
- 少数人仅凭个人不满,就用铁丝封死公共通道,让新能源车开不进、充不了电,让小区集体收益落了空——这不是“维护权益”,而是用私利绑架公益,用蛮横践踏他人 权利。
《民法典》写得清楚: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需经多数业主同意;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无权擅自处置。那些喊着“我不同意就不能建”的人,或许忘了:你的“不同意”,不能剥夺别人的“同意权”;你的“不满意”,更不能成为侵犯集体利益的借口。
二、对“闹事”的宽容,是给社会埋雷
“闹一闹就有好处,不闹反而吃亏”——这种心态的滋生,往往始于对“第一次闹事”的纵容。
綦江对封路、堵车等行为的“柔性处理”,看似“维稳”,实则在传递危险信号:只要敢闹,就能如愿。久而久之,“有事就闹”会成为一些人的“生存法则”:
- 今天能堵充电站,明天就能堵物业办公室,后天甚至敢拦ZF大门;
- 当“闹事”成了捷径,谁还愿意走法律途径?当“违法成本”低到可以忽略,群体事件只会越来越多,社会维稳的成本只会越来越高。
纵容“闹事”,不是“顾全大局”,而是对守法者的不公,对社会秩序的透支。
三、“法不责众”?“关系大于法”?这道坎必须迈过去
为什么有人敢肆无忌惮地封路堵车?无非两个心理:
一是“法不责众”的侥幸——觉得“大家一起闹,法不办众人”;
二是“关系硬过法”的底气——认为“有人撑腰,闹了也白闹”。
这两种心态,恰恰戳中了执法的软肋。如果法律的尺子因“人多”而变软,因“关系”而倾斜,那“有法可依”就成了空话,“违法必究”就成了口号。綦江需要反思:是不是过去对类似行为“罚得太轻、管得太松”,才让一些人觉得“闹事没代价”?是不是“人情网”“关系网”的存在,让法律的威严打了折扣?
法治社会的底线,从来不是“看情面”“看人数”,而是“看规则”“看法律”。不管是谁,不管有多少人,违法就得担责——这才是对“公平”最基本的守护。
四、少些“闹剧”,多些“规矩”,才是所有人的期盼
没人反对“合理维权”,但“维权”绝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
如果充电站确实有问题,业主可以通过社区协调、业主表决、行政投诉、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但如果充电站手续齐全、多数认可,少数人就该收起“闹事”的蛮横。
对綦江而言,平息这场纠纷的关键,不是“和稀泥”式的调解,而是让法律“长出牙齿”:
- 对违法封路、扰乱秩序的行为,该处罚就处罚,用执法刚性打破“闹事有理”的幻想;
- 对集体事务,严格按《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走程序,让多数人的意愿真正落地;
- 更要斩断“关系网”,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口号。
只有这样,才能让“闹事者”不敢闹,让“有理者”有处说,让小区回归安宁,让营商环境更可靠,让每个普通人都能感受到:守规则,比“耍横”更管用。
綦江康德城的充电站,不该只是一个“纠纷案例”,更该成为一面镜子——照见治理的短板,也照见法治的必须。毕竟,我们所有人都活在“规则”里:你今天纵容别人破坏规则,明天就可能成为规则被破坏的受害者。
守护规则,就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日常。这,需要所有人的清醒,更需要执法者的担当。
XIAGUANG
发表于 2025-8-7 18:32:36
小萝卜头123 发表于 2025-08-02 18:25
业主不应该堵,找准矛盾源头,业主督促物业把收到的租金合理合法的分给业主就是,堵别个门不让经营,万一经营不下去,以后的租金都没有了,甚至可能让想来经营的老板都心有疑虑,目光长远点,让别个好好经营下去,租金收益是细水长流,源源不断的,把物业看住,确保租金收益给业主才是正解。
明知道是业主的公共面积,你没冋清楚,还去租,业主只要自己公共面积,,你这损失自已去找物业才对,
gdz
发表于 2025-8-7 19:00:33
相信GJ相信党,当你感到无力时,默念听党话跟党走感党恩 心里一下就敞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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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7 19:11:52
XIAGUANG 发表于 2025-08-07 18:32
明知道是业主的公共面积,你没冋清楚,还去租,业主只要自己公共面积,,你这损失自已去找物业才对,
首先,是业主共有部分,不是公摊面积,我们也认为共有面积收入归业主,但现在既没有业委会,我们该找谁,只能根据现有条例,我们是尊重和支持大多数业主权利的
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对共有部位进行经营是合法行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便是有效的。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不允许充电设施建设,即便部分业主未曾亲眼见到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并且,重庆市大力鼓励在住宅I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允许利用共有部位开展“统建统营”,只要符合安全规范即可。若充电站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其合法性更是不容置疑,物业与之签订合同也是合规之举。
关于“业主委托”,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合同管理共有部位,无需单独获得业主委托。如果合同没有不允许经营充电设施,物业就有权与充电站签订合同开展建设。同时,重庆市相关文件鼓励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开展充电设施建设,重点关注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未严格要求逐户取得业主委托。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并不需要业主逐一同意,也请各位业主不要阻碍充电站的合法建设,更不得违法封路影响充电站正常经营。
一切从—头开始
发表于 2025-8-7 19:25:51
你去把小区大门堵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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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7 19:26:43
一切从—头开始 发表于 2025-08-07 19:25
你去把小区大门堵了就行了
我们还是要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