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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相关要求,现就禁塑限塑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2020年底,綦江全区范围内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区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一经查实,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守法经营,自觉向塑料吸管、塑料餐具供应商索取相关合格证明,自觉清理、停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和塑料餐具。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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