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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不容马虎!严查混收混运,共建美丽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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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巴南区 重庆巴南区
生活垃圾混收、混装、混运的行为,不仅破坏垃圾分类成果,更直接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为强化责任落实,现就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及法律责任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分类: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防线

生活垃圾分类有助于改善人居环境,遏制污染扩散。生活垃圾随意堆放会污染土壤、水源及空气,尤其厨余垃圾发酵产生的恶臭物质直接危害公众健康。分类后,有害物质得以定向处置,减少蚊蝇滋生与疾病传播风险。

二、法律责任红线:五类违法行为将从严查处

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下重点违法行为将面临执法处罚:

(一)“先分后混”生活垃圾混收违法行为

1.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混装混运”生活垃圾混运违法行为

3.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三条,同上)

4.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未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的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在运输工具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的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四条,同上)

三、设施配置自查:杜绝“混收混装”硬件漏洞

物业及运输企业要定期开展自纠自查:
1.分类容器规范。物业企业应检查小区内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是否配齐,桶身标识是否清晰、无破损,垃圾桶布局是否便于居民投放(如每栋楼单元口、公共区域合理布点)。

2、核查清运车辆。运输企业应检查清运车辆是否按类别分区装载,车身是否显著标明垃圾类别,确保车辆密闭性达标,杜绝运输途中遗洒。

3、中转站设施。处置企业应检查中转站的设施设备,是否配备洗手池、消毒设备、灭蝇灯及消防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厨余垃圾存放点需独立分隔,避免异味扩散。

4、台账记录完整性。物业企业需建立每日垃圾产生量台账,记录各类垃圾重量/体积、收运时间、交接人员签字,尤其厨余垃圾需单独登记并追踪去向。运输企业需留存电子运单及轨迹记录,确保垃圾运至指定处理场所。

5、委托协议合法性。物业企业需核查签约的运输单位是否具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证,禁止委托无资质企业。运输企业需确保自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服务范围覆盖作业区域。

原标题:垃圾分类不容马虎!严查混收混运,共建美丽綦江

来源:綦江城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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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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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 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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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 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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