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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合法者撑腰?綦江一家合规充电站被堵80天的生存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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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6:5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手续不合法,不怪谁!还好你没有在月亮上修,那是手续不合法,经营也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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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6:5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快来充电哟  帮充电站老板扎起  打倒那几个刁民 乱整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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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6:57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曝光 发表于 2025-08-02 18:17
在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小区共有部分,且承租方为善意第三方(即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情况下,业主可能需要先赔偿承租方的损失,再向物业公司追责。这一法律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依据:
1. 合同相对性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授权擅自签订出租合同,业主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但如果承租方是善意的(即不知物业公司无权代理),法院可能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认定合同有效或要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 表见代理的可能性
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足以让承租方合理相信其有权出租共有部分(如长期管理、收取租金等),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此时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需履行合同或赔偿承租方损失,再向物业追责。

3. 业主的追偿权
如果业主因物业公司的越权行为被迫赔偿承租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或第九百九十一条(违约责任)向物业公司追偿。例如:  
-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出租共有部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可要求其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  
- 若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如出租作快递站点),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要求其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
4.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案例1:青岛某物业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被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收益归全体业主。  
- 案例2: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房屋,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有效(如承租方善意),但业主可向擅自出租方索赔。  

1. 若承租方善意:业主可能需先赔偿其损失(如合同无效导致的装修、经营损失),再依据《民法典》向物业公司追责。  

2, 业主维权途:  
   - 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收益、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向住建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任何理由堵塞入口都是违法行为  

建议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规范共有部分的管理,避免类似纠纷。

有*用!!你起诉业主赔偿了吗?不是废话吗!!说白了,你们和业主都没有依法采取司法途径,大家都不启动,只是反映、阻挠、闹事!!是司法途径成本过高,效果不好!所以说你们双方都活该!!!没必要同情你们双方!!无利不起早而已!!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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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6:58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6656 发表于 2025-08-03 06:01
所以说你经没经过业主同意也

关于“业主委托”,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合同管理共有部位,无需单独获得业主委托。如果合同没有不允许经营充电设施,物业就有权与充电站签订合同开展建设。同时,重庆市相关文件鼓励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开展充电设施建设,重点关注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未严格要求逐户取得业主委托。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并不需要业主逐一同意,也请各位业主不要阻碍充电站的合法建设,更不得违法封路影响充电站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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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7:0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耍娃023 发表于 2025-08-02 22:59
   和我争辩?不说争辩吧,大家可以客气点说探讨。从来没有你说的物业前置管理,我猜你说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我虽然没看康德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99%不会约定室外露天停车位物业可以改变使用用途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因为这么约定的话直接违法,违反了关于住宅小区配套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规定。而合同中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其次,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30%,扣除物业公司的分成后所得收益,应全数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不用说这一条物业公司肯定也没做到。   再说你提到的重庆市公共充电站建设营运相关文件,无非是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文件中也仅仅是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重点第一只是鼓励,第二是接受业主委托。康德城这个充电站是业主委托你们占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的么?

关于“业主委托”,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合同管理共有部位,无需单独获得业主委托。如果合同没有不允许经营充电设施,物业就有权与充电站签订合同开展建设。同时,重庆市相关文件鼓励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开展充电设施建设,重点关注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未严格要求逐户取得业主委托。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并不需要业主逐一同意,也请各位业主不要阻碍充电站的合法建设,更不得违法封路影响充电站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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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7:02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耍娃023 发表于 2025-08-02 22:59
   和我争辩?不说争辩吧,大家可以客气点说探讨。从来没有你说的物业前置管理,我猜你说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我虽然没看康德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99%不会约定室外露天停车位物业可以改变使用用途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因为这么约定的话直接违法,违反了关于住宅小区配套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规定。而合同中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其次,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30%,扣除物业公司的分成后所得收益,应全数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不用说这一条物业公司肯定也没做到。   再说你提到的重庆市公共充电站建设营运相关文件,无非是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文件中也仅仅是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重点第一只是鼓励,第二是接受业主委托。康德城这个充电站是业主委托你们占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的么?



物业前置管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赋予物业合法权利

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对共有部位进行经营是合法行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便是有效的。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不允许充电设施建设,即便部分业主未曾亲眼见到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并且,重庆市大力鼓励在住宅I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允许利用共有部位开展“统建统营”,只要符合安全规范即可。若充电站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其合法性更是不容置疑,物业与之签订合同也是合规之举。
关于“业主委托”,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合同管理共有部位,无需单独获得业主委托。如果合同没有不允许经营充电设施,物业就有权与充电站签订合同开展建设。同时,重庆市相关文件鼓励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开展充电设施建设,重点关注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未严格要求逐户取得业主委托。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并不需要业主逐一同意,也请各位业主不要阻碍充电站的合法建设,更不得违法封路影响充电站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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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7:0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6656 发表于 2025-08-03 06:01
所以说你经没经过业主同意也



物业前置管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赋予物业合法权利

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对共有部位进行经营是合法行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便是有效的。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不允许充电设施建设,即便部分业主未曾亲眼见到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并且,重庆市大力鼓励在住宅I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允许利用共有部位开展“统建统营”,只要符合安全规范即可。若充电站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其合法性更是不容置疑,物业与之签订合同也是合规之举。
关于“业主委托”,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合同管理共有部位,无需单独获得业主委托。如果合同没有不允许经营充电设施,物业就有权与充电站签订合同开展建设。同时,重庆市相关文件鼓励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开展充电设施建设,重点关注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未严格要求逐户取得业主委托。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并不需要业主逐一同意,也请各位业主不要阻碍充电站的合法建设,更不得违法封路影响充电站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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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7:0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6656 发表于 2025-08-03 06:01
所以说你经没经过业主同意也



物业前置管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赋予物业合法权利

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对共有部位进行经营是合法行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便是有效的。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不允许充电设施建设,即便部分业主未曾亲眼见到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并且,重庆市大力鼓励在住宅I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允许利用共有部位开展“统建统营”,只要符合安全规范即可。若充电站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其合法性更是不容置疑,物业与之签订合同也是合规之举。
关于“业主委托”,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合同管理共有部位,无需单独获得业主委托。如果合同没有不允许经营充电设施,物业就有权与充电站签订合同开展建设。同时,重庆市相关文件鼓励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开展充电设施建设,重点关注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未严格要求逐户取得业主委托。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并不需要业主逐一同意,也请各位业主不要阻碍充电站的合法建设,更不得违法封路影响充电站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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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7:09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莫有 发表于 2025-08-03 06:51
手续不合法,不怪谁!还好你没有在月亮上修,那是手续不合法,经营也无人问津!!!

确实,如果手续不合法,不怪谁,正因为手续合法,才能理直气状,不惧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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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7:1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随风奔跑@ 发表于 2025-08-02 17:13
那是业主的公摊面积,没经过业主的同意物业没权利私自租出去。



物业前置管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赋予物业合法权利

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对共有部位进行经营是合法行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便是有效的。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不允许充电设施建设,即便部分业主未曾亲眼见到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并且,重庆市大力鼓励在住宅I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允许利用共有部位开展“统建统营”,只要符合安全规范即可。若充电站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其合法性更是不容置疑,物业与之签订合同也是合规之举。
关于“业主委托”,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合同管理共有部位,无需单独获得业主委托。如果合同没有不允许经营充电设施,物业就有权与充电站签订合同开展建设。同时,重庆市相关文件鼓励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开展充电设施建设,重点关注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未严格要求逐户取得业主委托。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并不需要业主逐一同意,也请各位业主不要阻碍充电站的合法建设,更不得违法封路影响充电站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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