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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新盛街道一家公司遭罚了2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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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1-11-27 10:2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PQL30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新盛街道德胜村7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9月13日对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的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0mg/L,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1.3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9月13日我队对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18日我队对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李波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李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3.2021年9月18日由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李波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2021年11月3日由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李波提供的《綦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PPP框架协议》和《綦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复印件资料共11页;

5.2021年9月15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1】第政 府-26号);

6.2021年9月13日我队对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时所做的视听资料;

7.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PQL30);

证据1、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

证据1、6、7证明我队对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在2021年9月13日,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的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0mg/L,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1.3倍。

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1月18日向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1〕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的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0mg/L,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1.3倍,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置的废水系綦江区城市成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要服从社会公益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应属于公益性质的服务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五)项以及《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附件)“四、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类”规定,“超总量10%以上50%以下或者超标0.5倍以上1.5倍以下(其中PH值在9.5-10.5或者4.5-5.5的)”且“(2)排放服务业废水的”,应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队结合本案具体情节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10000.00(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26日

来源: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1-11-27 10:20: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巴西
头像被屏蔽
(3楼)板凳

4

发表于 2021-11-27 10:54:20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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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地板

4

发表于 2021-11-27 10:54:5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打着环保旗号,干着损害环保勾裆,罚二十万不申辩说明罚太少,不足以处理排污那点成本
5楼

1

发表于 2021-11-27 11:19:2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环保公司,哈哈哈
6楼

发表于 2021-11-27 12:51:38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7楼

发表于 2021-11-27 14:16:4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打儿子,儿子敢还手吗?
8楼

发表于 2021-11-27 14:19:4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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