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却把卡带走 不当得利需返还
丈夫与妻子离婚后,将银行卡交予妻子,约定卡内存有的公积金一人一半。妻子将公积金全部取出后,却把钱全部转入自己账户。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某3万余元。
案情回顾
案情回 庭审中
王某辩称 王某辩称其取钱后分两次支付了李某共计4万余元。对此,王某举示载有李某字样签名的收条一份。
李某质证 李某质证认为,虽然自己在该收条上签名,但收条上的内容不是自己写的,该收条不能证明王某已将收条上载明的款项支付给了自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案涉款项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的住房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已支付给原告李某4万余元,但原告李某对此否认,王某对此应当举证证明。虽然李某向王某出具了收条,但原、被告均认可李某出具该收条时被告王某并未支付该款,仅凭该收条尚不能证明被告王某已支付了李某款项。 最终,法院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