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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一家金属公司违法事实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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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1-10-23 09:11: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应急罚〔2021〕执法二7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昌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广场××××街×—××号
邮政编码:404699
负责人:钱×勇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昌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氧气瓶无防震圈、防撞帽、防倾倒装置,15个氧气瓶露天暴晒的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记〔2021〕非煤42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1〕非煤30号),钱昌勇、瞿剑华《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气瓶在使用时必须固定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气瓶不得置于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鉴于重庆昌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30日整改了该安全事故隐患,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昌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政储蓄银行綦江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0532854100100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ZF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来源:綦江区应急局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1-10-23 09:14: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哥伦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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