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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禁止垂钓,同时,泥鳅、虾类不能作为钓鱼窝料……
9月15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消息,《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就具体政策做了详细解读。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我市禁捕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水生生物保护区;
长江干流重庆段;
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
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
市人民ZF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已联合发布禁捕通告,纳入我市禁捕范围的河流共754条。公众可以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等ZF相关网站查阅禁捕范围名录。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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