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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解读」官方再次明确!綦江农村这些行为做不得
近年来,农村存在
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尤其是强占多占
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
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对此!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发布了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綦江区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通知如下: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重庆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来源: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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