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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重庆某公司偷排污水案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3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綦江桥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发现其进厂污水异常,水体呈乳白色浑浊状,有少量泡沫,并伴有明显刺激性气味。通过对污水主管网的排查,在园区一公司厂区外管网观察井内,发现类似污水,綦江桥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采集水样并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经工业园区管委会一同查认,重庆某公司正在使用潜水泵通过软管抽排其收集池内废水,废水进入厂区旁雨水沟,又通过污水管网流入綦江桥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工业园区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公司未生产,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也未运行,但其生产废水收集池内安装有一潜水泵,潜水泵电源插头呈断开状态,潜水泵软管出口连接至其厂区旁雨水沟内,软管无污水排放,但出口有排污痕迹,该厂区旁雨水沟连接至园区污水管网。经试通测试,潜水泵电源插头一旦连通,其生产废水收集池内废水即可通过软管立即排入厂区旁雨水沟。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采集了潜水泵所在废水收集池废水,监测报告显示,该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二
处理结果
经调查,重庆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6月28日决定对其立案处罚。于6月30日向重庆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0〕20号)。7月9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并向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0〕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告知的期限内该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7月17日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重庆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45万元罚款。2020年7月22日,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綦江区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移送案件,8月12日綦江区公安局对重庆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旭实施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三
典型意义
2020年6月21日至22日,綦江区普降暴雨,受綦江周边及上游贵州部分地区连续暴雨影响,綦江河出现超保证水位洪水,洪峰峰值水位达到227.6米,超保证水位5.1米,超1998年最大洪峰。全区受灾4万余人,紧急转移10万余人。6月23日,綦江持续大雨,洪水过后,正值全力灾后抢险恢复之际。重庆某公司趁此自然灾害发生的特殊时间节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十条第(一)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从重处罚。经济发展主体也是环境保护主体,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更应该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守法,决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綦江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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