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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綦江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綦江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古南片区。新山村社区、遇仙桥社区、百步梯社区、文昌宫社区、沱湾社区、双桥社区、北渡社区、长乐社区、綦齿社区、枣园社区、飞鹅社区、农场社区,春光村、尖山村、金桥村、花坝村、清水村、南山村、蟠龙村、两路村、连城村(六组垮山区域除外)、名山村、宗德村(三组正坝区域除外),高新区桥河组团、高新区北渡组团。
(二)文龙片区。文龙社区、双龙社区、菜坝社区、孟家院社区、沙溪社区、石佛岗社区、代家岗社区、长生沟社区、杨家湾社区、核桃湾社区、九龙社区、天桥社区、回龙湾社区,红旗村、松榜村、东五村、春灯村、太公村、白庙村、金钗村。
(三)通惠片区。联惠社区、通惠社区、新兴社区、登瀛社区、新街子社区、浸水社区(四组梨木湾区域除外),桥坝村、柏林村、亭和村、共同村、思南村、三桥村、玉龙村。
(四)新盛片区。新正社区,德胜村、号房村、气田村、四坪村。
(五)三角片区。三角社区,永安村、徐家村、龙门村、乐升坪村。
(六)三江片区。圆通寺社区、滨江社区、三河街社区、重钢四厂社区、重绳社区、重冶社区,龙桥村、龙塘村、西山村、黄荆村、新联村、罗坝村、双福村。
三、本通告规定的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四、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我区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七、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九、积极宣传和倡导文明祭祀,推进移风易俗,共同营造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良好环境。
十、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綦江府发〔2019〕28号)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 2025年10月13日
来源:綦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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