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张某某到重庆某塑业公司从事搬运杂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由库房主管杨某某在“库房员工群”微信群聊中安排工作。2023年10月24日,张某某在工作时摔伤,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3年11月22日出院。2024年5月13日,张某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重庆某塑业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自2022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重庆某塑业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张某某与重庆某塑业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张某某与重庆某塑业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重庆某塑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微信聊天记录,综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部分企业用工后,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如何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判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中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之一。本案通过原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通过传统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记录,但被告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信息、工作提示,并就工资单金额要求劳动者确认,对不能及时用现金发放工资进行说明等,已构成对群内人员的实质性管理,可以认定已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从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小綦说法」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綦江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