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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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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4-3-13 13:21: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近日,綦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收养关系解除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杨某乙。2000年5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开始共同生活至被告杨某乙初中毕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杨某乙的户口登记在原告杨某甲处。被告杨某乙初中毕业后便跟随其亲生父母共同生活。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之间未办理收养登记,亦未经过收养公证。



现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关系恶化,矛盾日益加深,原告杨某甲将被告杨某乙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1999年4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系在2000年5月之后,同时被告杨某乙生父母均在,所以被告杨某乙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之间未办理收养登记,亦未经过收养公证。所以,双方不存在收养关系。

遂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亲生子女与养子女虽然在法律上地位相同,都彼此享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但亲生子女无论关系多么疏远冷淡,都不能从法律上予以解除,因为自然血亲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出生事实而产生,拟制血亲关系源于收养事实,两者基础不同。虽然收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但其本质还属于契约,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有不少收养关系没有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亦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若一概强调建立收养关系的形式要件,否认收养关系,则不符合社会大众的认知和公序良俗。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2021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前提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原标题:「小綦说法」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

来源: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4-3-13 13:21: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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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4:10:1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綦江县 重庆綦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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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地板

发表于 2024-3-13 14:26:30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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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24-3-13 15:42:0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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