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在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3301|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多次盗窃病人财物,“瘾君子”被判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楼)楼主
发表于 2022-7-4 09:13: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小綦说法」多次盗窃病人财物,“瘾君子”被判刑

曾有过盗窃前科,却不思悔改,为筹措资金购买毒品,四十多岁的“瘾君子”潜入医院盗窃病人财物。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冯某某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冯某某系吸毒人员。2022年2月至4月7日,冯某某为筹措资金购买毒品,利用女性身份骗过医院工作人员进入医院,分别在重庆某医院及重庆万盛某医院,盗窃患者手机12部,总价值22782元,销赃后获利5000余元。


4月1日,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追回11部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冯某某有犯罪前科,系累犯,其盗窃的对象为在医院就医的病人,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获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地区规定标准的50%确定。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获得财富不能靠小偷小摸,而需要自己勤劳智慧去创造。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坐牢,仍然不思悔改,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就医人员提高防盗意识,妥善保管财物。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2-7-4 09:14: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2-7-4 10:10:49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原来是个女盗贼
(4楼)地板

1

发表于 2022-7-4 10:29:22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都成惯犯了,为何不严判呢?
5楼

发表于 2022-7-4 13:34:39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6楼

发表于 2022-7-4 14:14:49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7楼

发表于 2022-7-4 14:20:0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8楼

发表于 2022-7-4 20:52:2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綦江在线免责声明:
1.本论坛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和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2.请尊重网络道德,不发表污言秽语,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个人隐私。
3.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
4.请遵守论坛规则和版规,不进行刷屏、重复发帖、恶意顶贴、恶意灌水等行为,若有违反,有权予以删除。
5.严禁对本站复制和建立镜像,转载本站原创内容需获得本网站授权,同时需注明出自“綦江在线( www.qj023.com)” 。
QQ|联系我们|綦江在线 ( 24小时举报:13002367666 邮箱:2433943356@qq.com 渝ICP备1400453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85883000 渝公网安备 50022202000007号)

GMT+8, 2025-5-8 22:11 , Processed in 0.115282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綦江在线 (www.qj023.com)| AI 画廊

© 2008-2023 qj023.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