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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一批企业被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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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1-10-9 13:2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綦环执罚〔2021〕32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国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705K21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齿北路11号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16日对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原长风锻造厂)内的抗裂砂浆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引发群众投诉。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16日我队对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抗裂砂浆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16日我队对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陈远红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陈远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你单位出具的《证明》)。

3.2021年6月16日由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清单》。

4.2021年7月5日由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

5.群众来电投诉记录单(2021年电字(97)号)。

6.2021年6月16日我队对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抗裂砂浆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所做的视听资料。

7.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705K21)。

证据1、7证明我队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1-7证明在2021年6月16日,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原长风锻造厂)内的抗裂砂浆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引发群众投诉。

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日向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1〕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原长风锻造厂)内的抗裂砂浆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抗裂砂浆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据调查该项目已进入生产阶段,我队拟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附件)“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处罚裁量分级标准为总投资额2.0%以上2.5%以下”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君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998.40元(大写:叁仟玖佰玖拾捌元肆角),即总投资额1904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零肆佰元整)的2.1%。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10日

綦环执罚〔2021〕33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8LRK40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二路6号(10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15日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水泵未开启,活性炭吸附箱未及时更换,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15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15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瑞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陈瑞平的身份证复印件)。

3.2021年6月22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光和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林光和的身份证复印件)。

4.2021年6月22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陈光安的身份证复印件)。

5.2021年6月22日由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农用塑料薄膜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099号)。

6.2021年7月20日由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

7.2021年6月15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8.2021年6月22日由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8LRK40)。

9.2021年6月22日我队向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1﹞26号)。
证据1、7、8证明行政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证据1、8证明我队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在2021年6月15日,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水泵未开启,活性炭吸附箱未及时更换,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8月31日向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1〕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水泵未开启,活性炭吸附箱未及时更换,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附件)中“三(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大气染物类的”分级标准,应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的具体情节、改正行为的态度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我队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第七条予以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14日

綦环执罚〔2021〕34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3947474P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飞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6月29日,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发生淬火油泄漏事故,未按照规定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且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29日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常姣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命文件《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文件》(综字〔2021〕03号)。

2.2021年6月29日我队制作的现场勘验图。

3.2021年6月29日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周燕所做调查询问笔录(附周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命文件《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文件》(综字〔2016〕02号)。

4.2021年6月29日、2021年6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綦环(监)字【2021】第YJ-6号、綦环(监)字【2021】第YJ-7号)。

5.2021年6月29日由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1〕033号)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4〕027号)。

6.2021年6月29日由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7.2021年6月29日由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批版)》(预案编号:HY-环境-2018-10)。

8.2021年6月29日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9.2021年6月29日由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3947474P)。

10.2021年7月12日我队向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1〕27号)。

证据1、9证明行政违法主体是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

证据1、8、9证明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0证明2021年6月29日,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发生淬火油泄漏事故,未按照规定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且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 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8月31日向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1〕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2021年6月29日,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发生淬火油泄漏事故,未按照规定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且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在发生环境事故之后,主动配合环境执法部门的处置工作,成功拦截了水污染物进入外环境,主动消除、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益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27日

来源: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1-10-9 14:14: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美国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1-10-10 21:36: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企业省钱惹的祸或者说不懂相关规定。罚了也好。正好可以改善环境。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1-10-10 21:51:0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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