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区住房城乡建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工程平基土石方施工中,没有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堆放的土石方也没有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取证,区住房城乡建委认定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2月3日,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执法人员在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该工程有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于12月3日立案。12月4日,该案承办人依法对被处罚对象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做笔录,该被询问人承认该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行为,该案于12月22日调查终结,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集体对该案进行讨论,一致通过该案承办人对案件的定性和提出的处罚建议,12月24日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拟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现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最后于12月30日当日形成了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21年1月13日履行了该项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在案件调查、处罚事先告知期间,处罚机关均依法告知了被处罚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充分听取了被处罚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辩解意见。案件办理时限、法制先行审核及案件集体讨论均符合法律规定,执法机关执法程序合法。被处罚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处罚人涉及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最终给予被处罚人责令整改、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针对本案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整改、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主要原因:一是该企业属首次违法;二是在案件调查中,被处罚人全程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与案件调查相关的证据资料;三是对发现的问题主动积极整改,整改情况良好,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最终给予被处罚人责令整改、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城市建筑业发展迅速,但施工现场扬尘问题也较为严重,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等阶段,如不采取抑尘措施会直接产生大量扬尘,并散逸到施工现场以外。由工地驶出的渣土运输等车辆如清洗泥土或密闭车厢不到位,所携带的泥土、遗撒的渣土等也将转移到施工现场之外。这些散逸或转移的尘土不仅影响到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也将成为道路扬尘及其他扬尘的主要源头之一。有效控制扬尘污染能切实改善城市环境和大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该案中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没有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堆放的土石方也没有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我区建筑行业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产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法制观念淡漠;第二,建设单位一直存有对扬尘污染不重视的观念,注重安全管理,疏于扬尘治理工作的管理。
针对以上原因,建议:一方面可以采用线上线下联动等多样化培训方式,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让更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改进管理模式,意识到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加大对扬尘治理的执法力度,加强法治宣传,使企业认真对待扬尘治理工作,从而达到扬尘治理工作的真正目的——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并对建筑行业参建各方落实其主体责任起到敦促作用。
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供
来源:綦江日报 http://qjszb.cqqjnews.cn/pc/202108/11/content_2040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