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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一企业因未履行这一法律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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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09:1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綦江一企业因未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被处罚

2020年10月26日,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抽查,发现该公司未在任何生产区域及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关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公告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取证,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綦江区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0月26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抽查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于10月26日立案。2020年11月5日该案承办人依法对被处罚人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该人员承认该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行为,该案于11月5日调查终结,11月5日当日对案情进行了集体讨论后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现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最后于11月5日当日形成了处罚决定,当事人现场自觉履行该项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在案件调查、处罚事先告知期间,处罚机关均依法告知了被处罚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充分听取了被处罚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辩解意见。案件办理时限、法制先行审核及案件集体讨论均符合法律规定,执法机关执法程序合法。被处罚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处罚人涉及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最终给予被处罚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办案难度不大,但在采集证据中只能采集动态视频,无法以照片的形式作为电子证据,原因是本案需要将该公司所有醒目位置(包括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等)全部查看并采集相关证据,照片不能直接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因此本案的电子证据是执法记录仪现场采集的动态视频。

处罚机关针对本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未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原因是:首先是由于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导致众多企业无法正常开工,在本区ZF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20年3月企业开始复工复产,但疫情影响力一直存在,这便导致很多企业复工后产能尚未恢复,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疫情期间更侧重于对企业疫情期间的指导工作,因此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发现问题便主动积极整改的企业,主要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其次该案中被处罚人在日常工作中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工作,被处罚人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认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在案件调查中,被处罚人也全程配合,如实提供与案件调查相关的相关证据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在对其确定相应处罚时,酌定给予较轻的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最终给予被处罚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中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公告栏的问题,在我区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产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法制观念淡漠,混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区别。第二,用人单位一直存有“重红伤轻白伤”观念,注重安全管理,疏于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而且用人单位在对待职业卫生工作时普遍存有“企业上级不重视,下级不管理”的心态,造成职业卫生的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交接困难,甚至出现有些管理职业卫生的工作人员“一问三不知”的情况。

针对以上原因,建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方面可以采用线上线下联动等多样化培训方式,加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培训,让更多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参与到培训中,在学习中解决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一问三不知”的问题,让用人单位更加重视职业卫生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执法力度,用法制思维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使企业认真对待职业卫生工作,从而达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真正目的——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利,并对避免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起到敦促作用。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来源:綦江日报
http://qjszb.cqqjnews.cn/pc/202107/13/content_19893.html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1-7-13 09:19: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日本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1-7-13 09:22:3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去年的老黃历了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1-7-13 10:32:5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5楼

发表于 2021-7-13 11:05:0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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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1:49:33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7楼

发表于 2021-7-13 12:59:0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劳动局稽查就是摆设,什么事都不做,投诉到他们那里也不管
8楼

发表于 2021-7-13 13:06:48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9楼

发表于 2021-7-13 13:07:2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10楼

发表于 2021-7-14 08:17:2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qjzw 发表于 2021-07-13 12:59
劳动局稽查就是摆设,什么事都不做,投诉到他们那里也不管

确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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