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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7 09: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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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重庆渝中区 重庆渝中区
吃个大瓜!綦江小伙何某被女老板看上,原配收300万离婚成全。同居一年分手老板起诉要钱,一二审竟判反了!你们说这钱该不该退?
原标题:花300万帮情人离婚,分手后想把钱要回来?法院:想得美————一场"金钱买断婚姻"的闹剧,一审二审为何判反了?
"你有300万,愿意离开你老公吗?"这听起来像段子,却是据多家媒体报道的一起真实纠纷。
重庆一位女老板,看上了自己的已婚男员工。两人有了不正当关系后,男员工妻子没有哭闹,只开了一个价:"给我300万,我就离婚成全你们。"女老板当场转账。可同居一年后两人分手,女老板越想越亏————钱也没了,人也没了。她一纸诉状把男员工前妻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这300万。
一审她赢了。二审,反转了。这场闹剧,把"公序良俗"和"不法原因给付"两个民法概念,演绎得淋漓尽致。
一、事情是怎么闹起来的
据媒体报道,梳理一下时间线:
女老板朱某,42岁,在重庆沙坪坝经营一家建材商行,八年前离异,独自打拼攒下不少积蓄,性格干练强势。
男员工何某,25岁,重庆綦江人,结婚才一年半,妻子陈某没有工作,全职在家。何某做事勤快嘴甜,深得朱某赏识,这份"关照"后来越了界,变成了婚外私情。
妻子陈某察觉异常后,没有大吵大闹,而是冷静约朱某见面,直接开价:只要给300万,就离婚成全两人。
朱某正陷在"真爱"里,当天就把300万转到陈某账户(有报道称转账备注为"离婚补偿")。
次日,何某与陈某办了离婚手续。朱某如愿与何某同居。
同居一年,矛盾尽显:朱某强势掌控,何某渐感压抑,两人从争吵到冷战,最终分手。
分手后朱某越想越不甘,认为这300万"目的不道德",起诉要求陈某全额返还。
二、一审:原配得退钱
朱某起诉的逻辑很清晰:
"这300万是赠与,但我是为了破坏他人婚姻才给的,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赠与,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
依据的是《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和无效法律行为的两条规定:
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给付这300万,本质是想"买断"他人婚姻,动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陈某应当把钱退回来。
一审判决:陈某返还朱某300万元。
朱某以为胜券在握。
三、二审:钱,一分不用退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仔细核查证据后,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第一,这笔钱不是"赠与",是"代付的离婚补偿"。
二审认为,朱某现有的证据(包括转账备注"离婚补偿"、同居事实等)都无法证明她有"明确赠与陈某"的意思,反而证明这300万是朱某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
既然是代付的补偿款,就不存在"赠与无效、应当返还"的前提。
第二,退一步说,即便认定给付动机不纯,也属于"不法原因给付"。
二审法院指出:朱某的行为本身就违背婚姻伦理和公序良俗,属于"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如果支持她返还,相当于鼓励人们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后反悔,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参照"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朱某全部请求,300万一分不用还。
四、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1. 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 公共秩序 + 善良风俗。
它是民法的"兜底原则"————当具体法条管不到的时候,就用它来评判一个行为是否"说得过去"。
《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第2款是它的法律依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要注意:公序良俗既是朱某行为的"贬义标签",也是二审法院拒绝让她"反悔获益"的理由。
一审法院只看到了"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应返还"这一面;二审法院则进一步认为,想用钱买断别人婚姻的人,法律更不该为她的错误兜底。
2. 什么是"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这是本案二审的"灵魂法理"。
简单说:你出于不法目的(比如想破坏别人婚姻)给了别人钱,事后目的没达成或后悔了,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它源于一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不法行为而获益",也叫"洁净之手"(clean hands)原则。
比较法上,德国民法典第81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0条都有明文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我国《民法典》目前并未明文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处理"包养费""分手费""嫖资"等纠纷时,法院常常参照这一法理,以防止"恶人反悔""以不法行为获利"。这正是本案二审的精妙之处:朱某想用公序良俗这把刀砍向原配;二审法院却用同一把刀,回敬了朱某。
五、一审二审,为什么判反了?
核心分歧只有一句话:这300万,到底是一笔什么性质的钱?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性质认定 ,朱某对陈某的"赠与" 朱某代何某付的"离婚补偿款"
法律适用 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应返还,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价值导向 惩罚"收钱的原配" 不保护"花钱买婚姻又反悔的女老板"
一审把朱某当成了"受害的赠与方",二审则看穿了:这300万从头到尾都是朱某为自己的欲望买单,她不是受害者。
证据也站在二审这边————转账备注写的是"离婚补偿",而不是"无偿赠与"。朱某自己留下的证据,恰恰反驳了她"这是赠与"的主张。
六、那原配妻子算"敲诈勒索"吗?
这是很多人会问的问题。
"你不给钱我就不离婚/我就闹"————这算敲诈勒索吗?
关键看手段和自愿性。
如果以报警、公开隐私、上门闹事、伤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交出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只是提出离婚补偿、就补偿数额协商,对方出于自愿转账,通常不构成敲诈勒索。
本案中,陈某提出"给300万就离婚",朱某当场痛快转账,双方是你情我愿的"交易",而非受胁迫。所以朱某也没有(也难以)以敲诈勒索告陈某。
七、对比一种常见情形:夫妻单方给第三者转钱,能追回吗?
这个案子里,钱是单身女老板朱某自己的,所以不涉及"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但生活中更常见的另一种情形是:已婚一方背着配偶,用夫妻共同存款给第三者买房、转账、包养。
这种情况下,无过错配偶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因为单方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配偶的平等处理权。
两种情形,结论相反:
自己的钱,出于不法目的给付 → 要不回来(不法原因给付)
夫妻共同财产,被配偶擅自给第三者 → 能要回来(侵犯共同财产权)
法律的逻辑,从来不是"谁可怜谁有理",而是"行为本身是否站得住脚"。
八、这场闹剧里,没有赢家
回头看这三个人:
原配陈某:拿钱、带孩子走人,保全了自己和孩子的体面。但"卖婚姻换钱",同样令人唏嘘。
男员工何某:用一段婚姻换了女老板一年的"好日子",最后人财两空,两头不靠。
女老板朱某:300万买了堂"社会课"————钱花了,人没了,还被二审法院"打脸"。
他们三人,在这场交易里没有一个是干净的。"想用金钱摆平婚姻的人,就得为自己的欲望买单。"————正如二审法官所传递的价值。
九、写在最后
婚姻不是商品,感情不能交易。
这起纠纷最值得记住的,不是"女老板有多蠢",而是二审法院那句朴素却有力量的判断:
"法律,不会为想用钱'买'别人家庭的人兜底。"
如果你或身边人遇到类似的"分手费""补偿款"纠纷,记住两点:
① 自己的钱,出于不法目的给了别人,想反悔要回来,法院一般不支持;
② 配偶用夫妻共同存款养第三者,无过错方有权全额追回。
法律的尺子,量的是行为本身,不是谁的声音大、谁更会哭。
本文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整理,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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