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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6 1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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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重庆渝中区 重庆渝中区
跟大伙说个事,綦江法院刚判了个案子,买含违禁成分的减肥药法院支持退一赔十,赔了七万多!你们身边有没得人在朋友圈买过减肥药哦?
原标题:买得多就是"知假买假"吗?————从一起减肥产品案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立场
一、一款减肥产品,引发的七万余元赔偿案
减肥市场一直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领域。为了快速减重,一些不法商家往往在所谓的"纯天然减肥食品""祖传减肥秘方"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成分。这些产品短期内似乎效果明显,却可能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风险。重庆綦江法院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就揭开了一款减肥产品背后的安全隐患。
2022年7月至8月期间,消费者曾某发通过微信三次向赵某华购买减肥食品,共计27套,支付价款11580元。其中:第一次购买1套;第二次购买6套;第三次购买20套。服用第三批产品后,曾某发出现身体不适,于是对产品安全性产生怀疑,并委托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令人震惊:该减肥产品中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随后,曾某发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赵某华则提出抗辩:"正常消费者怎么可能一次买这么多减肥产品?曾某发明显属于'知假买假',目的就是索赔获利,因此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华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77200元。
二、"西布曲明":曾经的减肥神药,今日的违禁成分
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与案涉产品含有"盐酸西布曲明"密切相关。西布曲明曾是一种减肥药物。其作用机制是抑制食欲中枢,使服用者产生饱腹感,从而减少进食量。然而后续研究发现:长期服用西布曲明可能显著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甚至诱发心梗、中风等严重后果。
因此,我国早在2010年就已经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食品中均不得添加盐酸西布曲明。换言之,只要检出该成分,就意味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涉案减肥产品不仅没有规范标签标识,还含有违禁药物成分,属于典型的不安全食品。
三、"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十倍赔偿?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并非产品是否有问题,而是:曾某发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如果属于"知假买假",还能不能获得十倍赔偿?这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
(一)什么是"知假买假"?
所谓"知假买假",通常是指购买者在购买时已经知道商品存在问题,但仍然故意购买,并在事后以维权名义索取赔偿。实践中常见于:职业打假;批量购买问题食品;专门搜寻违法商品索赔。因此,经营者常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商家的逻辑:买这么多,不像消费者
本案中,赵某华的主要理由是:曾某发在不到两个月时间里购买27套减肥产品;总金额超过一万元;远超普通消费者需求。因此,应认定其购买目的并非消费,而是索赔。从表面看,这种推论似乎有一定合理性。但法院并没有采纳。
四、法院为何支持消费者?
法院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不能简单依据购买数量。因为数量本身并不能证明购买目的。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亲友代购;长期储备;集中购买优惠活动;都可能导致购买数量较大。因此,需要综合判断。
第一,看购买用途
曾某发解释:购买产品主要供自己及家人服用。这一解释符合生活常理。
第二,看购买后的行为
法院特别注意到一个细节:购买后,曾某发曾多次通过微信向赵某华反馈服用效果和身体状况。如果其目的只是索赔,通常不会持续关注产品使用感受。这些聊天记录反而证明:其确实在实际服用产品。
第三,看经营者能否举证
赵某华虽然怀疑曾某发属于"知假买假",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曾某发转售产品;曾某发长期以索赔牟利;曾某发专门从事职业打假活动;购买产品另有经营目的。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认定:曾某发属于消费者。依法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五、谁主张"知假买假",谁举证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裁判规则是:经营者主张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为在现实维权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消费者提供了购买凭证和检测报告;但商家反而倒打一耙,声称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
如果允许经营者仅凭怀疑就否定消费者身份,那么食品安全法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被严重削弱。因此,法院明确:不能因为消费者购买数量较大,就推定其属于"知假买假";更不能因此剥夺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必须拿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六、十倍赔偿制度究竟保护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一制度并非单纯为了补偿消费者损失。
其更重要的功能在于:惩罚违法经营者;提高违法成本;维护食品安全秩序;鼓励社会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维权行为本身也是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购买者符合消费者身份,购买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即使其在维权过程中获得十倍赔偿,也属于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
七、结语:食品安全没有"侥幸空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传递出两个清晰信号:一方面,任何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违禁成分的行为,都将面临高额惩罚性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经营者不能简单给维权消费者贴上"知假买假"的标签来逃避责任。法律保护诚实守信的经营者,也保护依法维权的消费者。
对于商家而言,与其研究如何抗辩"知假买假",不如把精力放在保证产品质量上;对于消费者而言,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积极保存证据、依法维权。因为每一次依法维权,不仅是在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也是在推动整个食品市场变得更加安全、有序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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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34条、第1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2条
一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0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2023年10月16日)
来源:应天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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