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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财税分享——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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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楼主
    发表于 2025-4-3 14:1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政策要点:
    1.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
    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3、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6、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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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4-3 14:20: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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