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 綦江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为诈骗分子非法提供帮助的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陈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案
2022年12月份,三角镇陈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附近非法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出租给朋友周某介绍的陌生男子,用于电信诈骗使用,涉及诈骗资金流水达5000元,陈某收到周某给的好处费100元。2023年3月2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陈某对自己非法出租自己银行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陈某行为构成非法出租银行账户。綦江警方按照相关规定,于2023年3月28日对陈某行政罚款1000、并处行政拘留三日,并对陈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予以收缴。
张某非法出借银行卡案
2023年3月15日下午,三角镇张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广场非法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借给“元宝”(朋友介绍的陌生男子),用于电信诈骗使用,诈骗资金流水达18000余元,张某本人未获利。2023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张某对自己非法出借自己银行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陈某行为构成非法出租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对张某行政罚款1000、并处行政拘留三日,并对张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予以收缴。
谭某、蔡某非法出借电话卡案
2023年2月24日,三江街道谭某将自己的电话卡出借给网上认识的电信诈骗上游嫌疑人“金钱豹” 使用,该人通过某手机app操控谭某的手机远程拨打电话,谭某获得150元钱的报酬,2023年3月3日,谭某又在 綦江区三江街道借蔡某的电话卡远程拨打电话并支付给蔡某199.28元作为报酬。2023年3月16日,谭某、蔡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二人到案后 对自己非法出借电话卡的行为供认不讳。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谭某、蔡某行为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綦江警方按照相关规定,于2023年3月27日对谭某处以行政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收缴电话卡、追缴谭某违法所得150元。对蔡某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收缴电话卡、追缴蔡某违法所得199.28元。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 国 务院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标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被綦江警方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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