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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谷主 发表于 2022-12-29 11:53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犬只标识管理,《条例》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故意拆除已植入的犬只电子标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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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水相逢@你 发表于 2022-12-29 12:01 关键是警察都没得法的呀
梦~场 发表于 2022-12-29 18:42 狗狗也是人类的朋友,养狗的人可能方法不对
綦江人快看!石泉
綦江交巡警提醒:
手机上这些设置,
立即终止对话!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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