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后再转借给他人,无效!綦江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刘某与吴某系好友,吴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42500元,但刘某也囊中羞涩,碍于朋友情面便通过“某小满”等网络贷款平台借款39500元,加上自有的3000元,共计42500元出借给吴某。由于在网络贷款平台贷款要支付利息。于是,双方约定,贷款平台的利息由吴某承担,为此吴某应一共偿还刘某45000余元。后吴某偿还了刘某11000余元,剩余部分一直未偿还,刘某多次要求吴某偿还未果。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剩下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4000余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吴某到庭后表示愿意偿还借款,但目前资金紧张,希望分期偿还。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通过“某小满”等平台借款39500元后借给刘某的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吴某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刘某,但利息不得主张。另3000元借款系刘某以自有资金出借,该部分借款合同有效,吴某应偿还。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已偿还的部分,剩余31000余元吴某分两期偿还完毕。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较常见,在网络金融借贷平台借贷也时有发生。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出借,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后是无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主张利息等权利。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转贷不仅容易造成自身利益损失,还可能会因自身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从而影响个人征信。倘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小綦说法」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后再转借给他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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