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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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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重庆 重庆
高中学校强制收取现金资料费,违反《教育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或存在特定违法情形时,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 行政责任:接受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与退费:依据《教育法》第七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如教育局)会责令学校立即停止强制收费行为,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资料费,不得截留或拖延。若存在超标准收费,需退还超出核定标准的部分。
罚款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学校强制收费可能构成“自立收费项目、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对学校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数额或情节轻重确定。
通报批评与资质影响:学校会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违规行为记入学校信用档案,影响评优评先、专项补贴申请等资质;情节严重的民办高中,可能被降低办学评级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相关责任人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年级主任、班主任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结果记入个人职业档案,影响职务晋升和职业发展。
2. 民事责任: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全额返还违规费用:学校强制收取的资料费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学生和家长有权要求学校全额返还,学校需无条件退还所有已收取的费用。
赔偿额外损失:若学校的强制收费行为给家长造成额外经济损失(如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家长可依法要求学校赔偿;若学校拒绝退费或拖延退费,还需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3.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的刑事追责
若学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强制收取现金资料费设立“小金库”、挪用资金、贪污受贿,或违规收费数额巨大(如全校累计金额达数十万元以上)、多次违规且拒不整改,可能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刑事犯罪。
相关责任人(如校长、财务人员)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处罚,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若学校强制收取现金且未提供正规票据,还可能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面临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需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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