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在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7782|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这些调整要注意!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楼)楼主
    发表于 2023-12-29 10:14: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12月28日开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即“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与此前规定相比,《意见》做出的哪些调整需要格外注意?


    (新闻截图)

    醉驾情节轻微
    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在我国,醉驾入刑已有十余年时间。28日开始实施的“醉驾处罚新规”中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意见》第五条对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十五种醉驾情形需从重处理

    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同时《意见》也规定了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包括: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意见》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种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在规定十五种情形需要从重处理的基础上,《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醉驾情形,包括:
    •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意见》还规定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原标题:“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这些调整要注意!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3-12-29 10:16: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头像被屏蔽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3-12-29 10:44:2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3-12-29 10:45:1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5楼

    发表于 2023-12-29 10:46:3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喝酒开车撞死人就是故意杀人。就应该判死刑
    6楼

    发表于 2023-12-29 12:33:4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商人要应酬,他们内部人员也要应酬。这个必须放宽撒,必须不能影响大中华的酒桌文化。
    7楼

    发表于 2023-12-29 18:36:32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现在可以适当喝点开车了。
    8楼

    发表于 2023-12-29 19:16:5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9楼

    发表于 2023-12-29 19:28:12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法律呀,应该是尊重生命,从严从重,才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可现在看来……
    10楼

    发表于 2023-12-30 06:59:38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綦江在线免责声明:
    1.本论坛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和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2.请尊重网络道德,不发表污言秽语,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个人隐私。
    3.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
    4.请遵守论坛规则和版规,不进行刷屏、重复发帖、恶意顶贴、恶意灌水等行为,若有违反,有权予以删除。
    5.严禁对本站复制和建立镜像,转载本站原创内容需获得本网站授权,同时需注明出自“綦江在线( www.qj023.com)” 。
    QQ|联系我们|綦江在线 ( 24小时举报:13002367666 邮箱:2433943356@qq.com 渝ICP备1400453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85883000 渝公网安备 50022202000007号)

    GMT+8, 2025-5-4 03:43 , Processed in 0.126757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綦江在线 (www.qj023.com)| AI 画廊

    © 2008-2023 qj023.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