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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起,在重庆这五种情形将补收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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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楼主
    发表于 2023-10-31 11:01: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据悉,《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包括养护管理、运营管理、路政管理、应急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

    《管理办法》对收费车道设置、服务区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其中,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收费车道,配备充足的收费设备,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因收费车道未全部开放造成同一收费车道排队车辆超过200米或者造成收费车道平均有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增加开启收费车道、启用应急收费设备等应急措施。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执行现场救护、救援、抢险任务的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便利。

    服务区方面,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持服务区设施完好、整洁卫生,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提供车辆加气、加氢、充电、换电等能源补给和住宿服务。

    服务区停车场所应当按照车辆种类、车辆类型实行分区管理。进入服务区的车辆应当按照小客车、大客车、货车、拖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牲畜运输车等标识指引停放,不得长时间占用服务区停车位影响其正常流转使用。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有关规定补收车辆通行费:

    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现为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实施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告全文:
    http://wap.cq.gov.cn/zwgk/zfxxgkml/szfwj/zfgz/zfgz/202309/t20230925_12374843.html

    原标题:《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五种情形补收车辆通行费
    来源:中国高速公路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3-10-31 11:03: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1

    发表于 2023-10-31 13:07:5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3-11-1 05:16:3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5楼

    发表于 2023-11-1 06:34:2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6楼

    发表于 2023-11-1 08:32:38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高速公路堵车了是不是免过路费,
    7楼

    发表于 2023-11-1 09:14: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一、“同一收费车道排队车辆超过200米或者造成收费车道平均有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增加开启收费车道、启用应急收费设备等应急措施”。从法理上讲,本条只有假设,没有违反规定的处理,在法律条文形式上是不完整的。即如果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没有增加收费车道和应急收费设备等应急措施时怎么处理?
    二、补收过路费没有明确追收时效。如果永久追收?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杀人重罪,法律也有20年的时效规定,超过时效是不予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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