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 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了 五项具体工作要求 其中明确指出 居住区绿地 是居住区业主共有物业 属于城市园林绿地的 重要组成部分 禁止擅自占用 并严禁擅自改变 居住区绿地性质、用途
其中,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增加必要公共设施等,确需占用居住区绿地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再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投入使用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同时,居住区共有绿化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居住区共有绿化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管理应当将居住区共有绿化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业主独占使用属于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附属绿地管理规定管理,不得擅自破坏,其养护管理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约定。
《通知》指出,居住区绿地管理应当以保护绿地、维护良好生态景观为基本原则,科学规范修剪树木、防治病虫害等。应尽可能采取常规修剪方式解决树木影响通风采光及安全问题。常规修剪以疏枝为主,主要修除枯枝、过密枝、病虫枝等,应当由专业人员实施,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在春季萌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修剪之前应当拟定修剪方案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居住区树木,或者截断大树主枝主干进行回缩修剪的,应征询业主意见,通过后再组织实施。其中需要砍伐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还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非排危排险,擅自截断大树主枝主干等过度修剪的,属于毁损园林树木行为。
(官网截图)
《通知》全文 https://cgj.cq.gov.cn/zwgk_173/zfxxgkml/zcfg/xzgfxwj_396426/xzgfxwj/202308/t20230803_12211680.html
来源:重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