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日前,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发布了《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 一般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
32种犬类 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都禁养
01.藏獒 0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 0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 0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 0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 06.英国斗牛獒犬 0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 08.中亚牧羊犬 09.高加索犬 10.西班牙加纳利犬 11.日本土佐犬 12.标准牛头梗 13.卡斯罗犬 14.韩国杜莎犬 15.美国斗牛梗 16.斯坦福斗牛梗 17.爱尔兰猎狼犬 18.比特犬 19.罗德西亚背脊犬 20.苏俄牧羊犬 21.比利时牧羊犬 22.澳大利亚牧羊犬 23.纽芬兰犬 24.可蒙犬 25.罗威纳犬 26.圣伯纳犬 27.阿富汗猎犬 28.猎狐犬 29.猎鹿犬 30.威玛猎犬 31.波音达猎犬 32.捷克狼犬 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犬只。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可以继续饲养吗? 《通告》明确: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符合上述条件继续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2.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3.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4.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2023年10月1日后,不得新增饲养所列烈性犬和攻击性犬。
对于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原则上养犬人应通过放弃饲养并送到就近的犬只留检所、或者转让给其他地区人员等方式自行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养犬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对于大型犬类的界定和养殖方式,《通告》也明确做出了规定。 大型犬标准: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不含公布的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
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犬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2.携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3.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 莫亚 杨雪仪 编辑 张娜)
原标题:10月1日起 这些狗儿不能养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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