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职工自掏腰包缴社保 诉请单位返还获支持
法院:公司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系法定义务。
程某某原系鸿达公司职工,1982年参加工作,1999 年12月因旷工被鸿达公司开除。程某某在鸿达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为程某某缴纳1993年至1999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07年3月,程某某通过工商银行补缴养老保险5413.38元和养老保险利息462.60元。
2021年3月,程某某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4月,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鸿达公司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1982年1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程某某系鸿达公司职工,鸿达公司为程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系法定义务。鸿达公司因经营不正常,经济困难,没有为程某某缴纳1993年至1999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致使程某某用现金存入鸿达公司单位账户后垫付缴纳此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鸿达公司应当返还其应当缴纳部分及利息。法院遂判决:鸿达公司支付程某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5238.68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程某某自行垫付养老保险费后,有权主张鸿达公司返还其应当缴纳保险费。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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