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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政策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规定,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 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
特困政策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答: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哪些情形认定为义务人无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救助政策问题解答 一、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哪几类? 答: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綦江民发〔2017〕183号)文件标准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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