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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乡低保的对象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且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保证这个家庭所有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政策。  
 自2021年9月1日起,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城市低保每人每月636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515元。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条件?  
 答: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申请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六个月以上长期瘫痪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三、如何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报送区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区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随机抽查、评审会审议、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的决定。  
 四、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区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45平方米)。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区人民政 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上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人民政 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③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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