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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一货车侧翻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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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1-12-15 09:2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货车侧翻否认超限运输 非现场治超系统揪出“猫腻”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4日18时许,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举报,称在綦江区马钢厂附近有货车侧翻。中部片区大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勘验,该车为重庆某公司货车,四轴,装载货物为石子,车辆侧翻后损坏公路旁公交站台,无人员伤亡。因该车侧翻后货物撒入路边池塘,无法判断装货情况,经询问,驾驶员邓某拒不承认超限行为。执法人员利用动态治超系统数据比对、调取车辆行驶轨迹等固定违法事实,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取得了强有力的证据,最终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接受了处罚。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非现场治超系统数据调取比对等固定违法证据,认定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的事实。在当事人拒不配合,又无法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用文书邮寄送达的方式履行法律程序,分别于2020年10月24日向该车所属单位邮寄违法行为(非现场)通知书,并电话告知;又于11月18日和11月28日分别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在强有力的证据下,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法律分析】

一、把握证据“三性”,排除干扰材料

该案件为车祸后举报案件,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车辆侧翻,货物撒漏,对于损坏公路附属设施认定较为明确,但是对于车辆是否存在超限行为的认定取证困难。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提供的磅单证明,当事人于当日18时36分50秒在治建沙石加工厂装货并过磅,磅单显示车货总重30980千克,为合法装载车辆。但是该称重时间与举报时间相悖,需进一步验证磅单的真实性。执法人员于次日前往治建沙石加工厂走访调查并询问该厂负责称重人员,该人员称当日18时36分工厂已下班,当时为门卫值班。通过调取工厂监控显示,该磅单系驾驶员自行打印,真实性有待进一步确认。执法人员再次尝试与驾驶员联系,无法接通。

根据车辆的行驶方向判断,如磅单为驾驶员伪造,则该车应通过距离该地700米的篆塘动态称重点。执法人员根据车辆常规行驶速度,调取篆塘动态称重点17:28至18:18通过车辆信息(15辆次),通过比对车型、车辆外观及驾驶员外貌,初步确认为17:51:47通过车辆。根据图片及系统视频显示,该车涉嫌遮挡车辆号牌通过綦江篆塘高速动态称重点,经系统记录车货总重为75400千克,超重44400千克,此为证据一。

为进一步确认车辆轨迹,执法人员联系区运管中心,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服务平台调取该车17:45至17:55的行车轨迹,确认该车通过篆塘动态点称重点,并与治超平台过车时间基本吻合,此为证据二。

根据证据“三性”要求,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一、二均为合法取得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一和二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根据证据的排他性,证明邓某提供的磅单系造假。

二、违法超限行为的法律适用

该案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有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且总长度超过28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都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应给予当事人22000元的处罚。

三、遮挡号牌行为的处罚

驾驶员邓某遮挡车辆号牌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逃避超限检测,并进行处罚?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该法律条款认定的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主要为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的违法行为,邓某通过非现场执法点遮挡车辆号牌的行为,扰乱了超限检测秩序,属于逃避超限检测,但并不适用该法条进行处罚。由于科技治超属于近几年力推的新型执法,其相关法律处罚条款尚不完善。目前对于车辆遮挡号牌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根据《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 (渝交发(2018)3号)文件要求,将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车辆违法超限一直是交通运输部严厉打击的行为,其严重危害了道路行车安全,扰乱了货运市场秩序。非现场无人 治超是近几年力推的科技治超手段,以自动检测代替人工检查,最大限度排除人情执法因素,遏制违法超限行为。但是,目前非现场无人 治超尚在推进探索中,需要国家、省市级出台更多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来支撑,对于遮挡车辆号牌逃避检测的行为更需要联合公安部门合力查处打击。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来源:綦江日报
http://qjszb.cqqjnews.cn/pc/202112/15/content_22627.html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1-12-15 09:22: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美国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1-12-15 09:39:07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不想说大货车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1-12-15 10:19:4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抓到一个就判刑枪毙,就肯定不会有货车超载了
5楼

发表于 2021-12-15 10:22:0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为什么有些发生了安全事故的,不按此种方式排查
6楼

发表于 2021-12-15 10:30:32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吃瓜群众路过,先把三角那次,上次大白天没进站的那几个车处理结果发出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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