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调标
(一)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0200元/人/年。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8160元/人/年。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8160元/人/年。
二、独生子女女父母一次奖励金
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夫妻,独生子女女父母一次奖励金申报时间调整为女方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父母增发退休金或养老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二)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四、“落实绝育措施奖励”、“主动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奖励” 执行时间界限至2016年4月1日以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 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 府,区政 府各部门,在綦市属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发〔2015〕39号)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部分
(一)从2020年起,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父母扶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850元;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扶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
(二)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夫妻,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小孩在14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领取一次性奖励金的时间从领证当年调整为2016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一次性发给。
(三)“独生子女父母增发退休金或养老金”调整为“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四)“落实绝育措施奖励”、“主动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奖励”中执行时间界限至2016年4月1日以前。
二、不再执行部分
(一)取消农村独生女报考重庆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 (二)取消对单位职工晚婚、晚育行为给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 2021年1月4日
来源:綦江区政 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