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环执罚〔2021〕37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自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G378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7月20日至7月21日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51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5.4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7月20日我队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7月21日我队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松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陈松林的身份证复印件);
3.2021年7月21日由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松林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准【2020】035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MA600G3788001Y);
4.2021年8月7日由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环保设备运行整改方案》;
5.2021年7月29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1】第ZF-18号);
6.2021年7月20日、7月21日我队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视听资料;
7.2021年7月21日由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G3788);
证据1、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
证据1、6、7证明我队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在2021年7月20日至7月21日,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51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5.46倍。
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0月28日向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1〕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在2021年7月20日至7月21日,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51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5.46倍,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1.5倍以上(超标5.46倍),且属一般工业废气,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附件)“四、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类”的规定予以裁量。
1、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F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ZF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ZF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5日
来源: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