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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醉驾,为逃避刑责指使他人作伪证获刑!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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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0: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南岸区 重庆南岸区





法院审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贿买、嘱托、引诱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决撤销缓刑,将其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刑罚,与本案妨害作证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受法律保护,不容侵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证人证言是证据中的重要类型,如果证人因暴力、威胁、贿赂等无法作证,或被指使提供虚假证言,不仅影响诉讼进程,还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严重的,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本案是由醉驾顶包引起的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邓某指使他人作伪证,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侦查,破坏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最终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本案也警示提醒诉讼活动参与人,恪守诚信,弄虚作假将受到法律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对妨害作证罪进行了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小綦说法」缓刑考验期醉驾,为逃避刑责指使他人作伪证获刑

来源: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前天 10: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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