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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来为合法者撑腰?綦江一家合规充电站被堵80天的生存拷问 [打印本页]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6:25
标题: 谁来为合法者撑腰?綦江一家合规充电站被堵80天的生存拷问
谁来为合法者撑腰?綦江一家合规充电站被堵80天的生存拷问
当审批文件上的红章还清晰可见,当营业执照上的"合法经营"字样尚未褪色,我们——綦江亲仁充康德城充电站的经营者,却在自己依法建起的场地外,遭遇了一场持续80多天的"围城"。
几个与开发商存在矛盾的业主,用车辆堵住了充电站的入口。这本该是一场与我们无关的纠纷,却让我们成了最无辜的牺牲品。80多个日夜,充电站被迫停业,设备闲置生锈,员工工资难以为继,前期投入的心血与资金,正随着时间一点点蒸发。
我们曾寄望于规则的力量。二十多次报警,得到的却是"无法解决"的回应;我们试图主动清障减少损失,换来的却是被传唤审查的结局。我们甚至放下姿态,劝说业主通过法律或信访渠道维权,承诺愿意提供必要的帮助——只希望他们别用违法的方式,毁掉另一个合法经营的实体。
可现实给了我们更沉重的一击。没有任何座谈,没有任何听证,甚至没有一句通知,行政部门的领导一句"打招呼",就让物业收到了关闭充电站的暗示;规质局的信访答复,竟成了给闹事者的"通行证"。那些曾经批准我们建设的文件,仿佛一夜之间变成了废纸;那些象征着公信力的审批流程,在"闹事"面前竟如此不堪一击。
这80天里,我们看着闹事者愈发嚣张——他们似乎摸清了"规则":只要敢闹,就能无视法律;只要堵路,就能达成目的。而我们这些守规矩、办手续、依法经营的人,却像被遗弃在角落的孩子,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践踏。
我们不禁想问:这个社会,到底是"关系"大于法,还是"闹事"压过理?合法经营的底线在哪里?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又在哪里?
如果只要有意见就能堵路闹事,如果只要敢违法就能得到"特殊照顾",那么我们这些兢兢业业守规矩的人,凭什么生存?那些为了合规经营跑遍各个部门、盖满几十个公章的日子,那些严格按照标准建设、接受层层检查的付出,难道都是徒劳?
我们不是在替自己喊冤,而是在为所有合法经营者发问:当合法者的生存要靠"不闹"之外的侥幸,当行政审批的效力抵不过一句"打招呼",当闹事者的违法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不计,我们的生产生活,还有谁能保证?
80天了,我们还在等一个答案:合法的充电站,到底什么时候能正常开门?合法经营的我们,到底该向谁求助?更想问每一个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如果今天我们的遭遇无人问津,明天,会不会轮到你的店铺被堵、你的生计被断?
法治的温度,不该只写在文件里;公平的阳光,更该照到每一个守规矩的人身上。我们只求一个公道:让合法者能安心经营,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审批文件不再是废纸,让"守法光荣、违法必究",不再只是一句口号。
作者: sanyue 时间: 2025-8-2 16:46
作者: 累伤 时间: 2025-8-2 16:53
那业主的权益由谁来保障?肯定有原因的
作者: 专业建房房盖 时间: 2025-8-2 16:55
文采不错,但是没有几个会看完这长篇大论
作者: 不期而欲 时间: 2025-8-2 17:07
80天设备就生锈了?这个设备看来质量也应该有问题的
作者: 错失良机2577 时间: 2025-8-2 17:11
我看完了的
作者: GAI爷 时间: 2025-8-2 17:11
ZY下来得有视察组你可以试试
作者: 随风奔跑@ 时间: 2025-8-2 17:13
那是业主的公摊面积,没经过业主的同意物业没权利私自租出去。
作者: 綦城泥水匠 时间: 2025-8-2 17:18
你租场地的钱进了谁的腰包,业主的的公摊面积,经过那么多业主同意了吗?谁让你去建的
作者: 缱绻三生三世 时间: 2025-8-2 17:20
估计是这样,管家把房租出去了,租出去也没撒,关键还不给房主们分租金,这就过份了


作者: 月亮之巅 时间: 2025-8-2 17:28
还是朱重八的那个年代牛,什么皇权,后盾,只要敢在老百姓里作威作福统统砍 头
作者: 笑看人生浮沉! 时间: 2025-8-2 17:31
现在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移民了吧!
作者: 鹰眼 时间: 2025-8-2 17:32
反正在綦江创业难,主管部门吃拿卡要名堂多,特别是外地的商企,如果一只凤凰从北京飞到綦江几经折腾,就变成一只光秃秃的烤鸡了
作者: wx300151 时间: 2025-8-2 17:44
你这个应该不怎么准确,你办证这些跟闹事的理由不一样吧
作者: 戀筱芸 时间: 2025-8-2 18:06
那儿是小区,业主的公摊面,长期人行道上停起车充电,那天有个货拉拉的停在那儿充电,从那里路过只能走公路绕行,业主的安全谁来保证
作者: daiyao235 时间: 2025-8-2 18:10
楼主为什么不回答一下楼上的提问?公摊面积谁同意的你建充电站的?觉得有理完全可以打官司撒,发声讨帖带节奏现在的人都比较理智啦!
作者: 幸福綦江人人夸 时间: 2025-8-2 18:17
楼主都没回话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8:17
在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小区共有部分,且承租方为善意第三方(即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情况下,业主可能需要先赔偿承租方的损失,再向物业公司追责。这一法律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依据:
1. 合同相对性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授权擅自签订出租合同,业主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但如果承租方是善意的(即不知物业公司无权代理),法院可能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认定合同有效或要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 表见代理的可能性
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足以让承租方合理相信其有权出租共有部分(如长期管理、收取租金等),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此时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需履行合同或赔偿承租方损失,再向物业追责。
3. 业主的追偿权
如果业主因物业公司的越权行为被迫赔偿承租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或第九百九十一条(违约责任)向物业公司追偿。例如:
-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出租共有部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可要求其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
- 若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如出租作快递站点),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要求其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
4.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案例1:青岛某物业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被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收益归全体业主。
- 案例2: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房屋,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有效(如承租方善意),但业主可向擅自出租方索赔。
1. 若承租方善意:业主可能需先赔偿其损失(如合同无效导致的装修、经营损失),再依据《民法典》向物业公司追责。
2, 业主维权途:
- 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收益、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向住建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任何理由堵塞入口都是违法行为
建议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规范共有部分的管理,避免类似纠纷。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8:25
:未公开调规程序,以信访答复替代行政决定,违反《ZF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
- :长期纵容围堵行为,涉嫌为业主退铺诉求向开发商施压,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6条。
- :70日内对犯罪行为不处置,可能存在利益驱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
作者: 小萝卜头123 时间: 2025-8-2 18:25
业主不应该堵,找准矛盾源头,业主督促物业把收到的租金合理合法的分给业主就是,堵别个门不让经营,万一经营不下去,以后的租金都没有了,甚至可能让想来经营的老板都心有疑虑,目光长远点,让别个好好经营下去,租金收益是细水长流,源源不断的,把物业看住,确保租金收益给业主才是正解。
作者: godpcm007 时间: 2025-8-2 18:38
确定不是你自己先走人,然后告物业违法吗
作者: godpcm007 时间: 2025-8-2 18:39
思路打开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8:47
物业提供了土地证,停车场备案证所有合法手续签订了合同。至于经没有经过业主该不该经过业主我怎么知道。现在业主都没有入住,更没有业主委员会,只有根据前期物业管理规定


作者: ⊙伊雪 时间: 2025-8-2 18:47
是谁同意你们建的?这是属于业主们的公摊面积,是不是需要业主们的同意,那我们业主的权益又靠谁来维护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8:49
只是綦江各部门处理这事太有个性太有特色
作者: DENG82 时间: 2025-8-2 18:53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8:54

作者: 耍娃023 时间: 2025-8-2 19:00
合法的充电站?你们只是认为自己合法而已。小到租赁一个柜台一个单间住宅,大到租赁一块场地一个厂房或者购买一套大别墅,难道你们不应该了解目标物的所有权归属?难道不应该了解作为出租出售方是否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租赁权么?难道你们真的对开发商无权利擅自出租全体业主共有土地的情况一无所知?若你们真的不知道不去调查核实,只能说明自己的工作做得不好,常识性基础性问题都要犯错,最终还倒打一耙说合法的维权业主是闹事者。你们应该搞清楚,这些业主才是这块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是你们和开发商沆瀣一气,未经合法所有权业主的同意擅自建设充电站。你们居然还说自己报警?强行占有别人的合法土地居然还觉得自己有理。是不是某一天有个中介把你的房子擅自出租了你就默默承受结果?
我们再来看看重庆市发改委关于充换电投资备案要求:1.电动汽车经营性充换电设施项目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经营性充换电装置建设)(复印件1份);3.场地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物业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5.停车场现场照片、拟建充电桩车位照片、四至图(原件1份);注:占用既有居民小区经营性车位建设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经相关程序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资料,加油(气)站、地下停车场需要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或企业出具安全评估承诺书。这里面非常明确的要求你们作为专业投资建设充电站的企业居然一无所知?你们在计划投资建设充电站时候难道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ZF文件?你们在计划租赁康德城这块土地时没研究调查土地的归属权?发改委的备案是企业承诺制,备案投资单位自行对租赁合同及场地所有权使用权承担责任。自己犯错却要把责任转嫁他人,责怪ZF部门不维护你们的权益,怪罪土地合法拥有者围堵充电站。甚至污蔑合法维权者为闹事者。你们自己不觉得可笑吗?
合法就是合法,非法就是非法。不管你们和哪个单位签订的合同,未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就是违法的,从始至终无任何法律效力,从签订合同那一刻起就 注定了今天的结局。别再自欺欺人了,早点另谋出路吧!
作者: 喷不平 时间: 2025-8-2 19:02
你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吗?城市规划局审批了吗?如果全部合法合规,可以提前行政诉讼,能得到赔偿的。
作者: 姑娘不曜啊 时间: 2025-8-2 19:05
在本地这是常规操作
作者: 耍娃023 时间: 2025-8-2 19:06
根据你的理论,中介公司 未经过你的同意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你家房子卖给第三方。最终你是要先赔偿买房者的损失,然后才能找中介机构追究责任要求赔偿是吧。
作者: 高小林 时间: 2025-8-2 19:08
你觉得有理你就打官司噻。
作者: 耍娃023 时间: 2025-8-2 19:08
备案证下面注明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项目单位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所有责任。拿个虚假的合同骗的备案许可证难道就是合法了?
作者: 高小林 时间: 2025-8-2 19:11
这个打官司。谁对谁错一目了然,打了就知道。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9:11
水浊会清,人妖会分,神魔会显,因果会报,没有乌云会永远遮阳光,手也不会永远遮天。拟目相看,流泪后悔绝不是我们。我们还抱一丝希望,只是不想把事做绝。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机未到,时机一到,一切都报。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9:13
全部把责任推给物业,所有人都认为我们手续合法齐全,被误伤
作者: .6656 时间: 2025-8-2 19:16
修在业主门面前面你经过业主同意了?谁的钱不是钱,你找物业呗,你的意思就是业主们走后门哟,你是说綦江ZF有问题?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9:17
会的,我们在走程序,最终可能是刑事民事自诉,保留今天贴子,最后会有正义。终究会有买单的
作者: .6656 时间: 2025-8-2 19:17
国人找地方不走正规程序,业主这些同意个鬼
作者: daiyao235 时间: 2025-8-2 19:29
曝光 发表于 2025-8-2 19:17
会的,我们在走程序,最终可能是刑事民事自诉,保留今天贴子,最后会有正义。终究会有买单的
又来个刑事民事自诉,上个月四钢卖保险那个才去法院搞了场闹剧你又来?
作者: Laner 时间: 2025-8-2 19:29
你私自见充电桩在别人门面门口,没有一个人同意,你是违规建筑,开发商规划图没有你规划,你私自搭建是有原因的,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你是违法的,每个部门都没有同意你见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9:30
开发商土地证,物业公司,发改委备案证,城管局停车场备案证都是假的。土地不是停车用地不公示停车场备案证怎么批下来的。ZF许可公章可是假的。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19:39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人都无法阻止我们维护法律和自身利益的决心,直到涉及这个案子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作者: 雷军 时间: 2025-8-2 19:44
对的深有体会
作者: 雷军 时间: 2025-8-2 19:48
业委会没捞到好处鼓动别人闹事的,普通业主谁换这个,本来就是方便大家的,ZF不建充电设施本来就够懒政了
作者: Laner 时间: 2025-8-2 19:50
那业主的权益由谁来保障?肯定有原因的,你拿别人门面的公摊面积来建充电桩,规划局,陈建军什么手续都没有,你是自己搭建是违法的,谁同意你私自建的?你建在别人的门面门前。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0:05
对,这里面一定会有非常深的利益关系。在这事处理过程中,有很多不能理,违背常规的处理方式,好像在支持采用非法手段维权,给什么人施压,让业主或他们达到目的,获取利益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0:06
现在还没有业委会,这里面一定会有非常深的利益关系。在这事处理过程中,有很多不能理,违背常规的处理方式,好像在支持采用非法手段维权,给什么人或开发商施压,让业主或他们达到目的,获取利益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0:09
开发商土地证,物业公司,发改委备案证,城管局停车场备案证难道都是假的。土地不是规划停车用地不公示不合规停车场备案证怎么批下来的。ZF许可公章可是假的。难道ZF行政许可和公章的权威公信力还不可信。
作者: 小萝卜头123 时间: 2025-8-2 20:10
以旁观者的眼光来看,如果你是业主,你觉得你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源头在哪里,是充电站经营者吗?显然不是,业主的权益谁来维护?人家是给你们全体业主带来收益的人,把他搞死了,大不了他捏着鼻子亏掉前期的投资,后续你们广大业主的所谓权益就是无源之水,还维护个啥?到时候都没权益维护了。我要是业主,我可能会觉得租金收益我正常拿到手就行,后续也能享受到充电换电的便利,不是很好吗?让项目进行下去才真的有享受权益的可能。信口胡说,仅供参考。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0:16
我们也认为在这事中,以权谋私,循私舞弊,行政乱作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该严惩。让老百姓公平公开的办事
作者: 博涛 时间: 2025-8-2 20:27

作者: 游子慕远方 时间: 2025-8-2 21:05
唉,我还在你那里充值的啊?开不下去了,怎么退钱啊?
作者: 缱绻三生三世 时间: 2025-8-2 21:05
曝光 发表于 2025-08-02 20:09
开发商土地证,物业公司,发改委备案证,城管局停车场备案证难道都是假的。土地不是规划停车用地不公示不合规停车场备案证怎么批下来的。ZF许可公章可是假的。难道ZF行政许可和公章的权威公信力还不可信。
ZF许可,但是业主没同意啊,和拆迁一样ZF许可的,但是价钱没谈好一样有钉子户啊。好比你要建房各部门都同意你建房,但是承包土地的村民没有同意,你这不就是瞎胡闹吗?
作者: 一曲莎莎舞 时间: 2025-8-2 21:10
你也去闹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1:24
守规矩的人是有底线的,会先按法律流程走,相信法律,有公安督察,还有检查院,有法院,还有区市中纪监委,还有巡视组,还有各级*,最终会伸张正义。少数几个闹事业主代表不了全部业主。如果收益部分归全部业主所有,这几个少数业主闹事行为并不能得到大多数业主认可,他们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法律规定,任何理由都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
作者: 牛奶先生 时间: 2025-8-2 21:41
早日维权成功,我要充电
作者: 闲人掌 时间: 2025-8-2 21:48
“我们不是在替自己喊冤,而是在为所有合法经营者发问:当合法者的生存要靠"不闹"之外的侥幸,当行政审批的效力抵不过一句"打招呼",当闹事者的违法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不计,我们的生产生活,还有谁能保证?”
原来你们不是替自己喊冤?是要为所有合法经营者代言!
作者: 耍娃023 时间: 2025-8-2 21:50
到现在还不认为自己学艺不精,政策学习的不够,真是无可救药。那就再多说几句吧。
1、开发商不管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在项目建设完毕交付使用以后,该 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不再有半毛钱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归该项目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2、城管局停车场所备案证。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产权人所有,且根据规定,住宅小区的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且一个业主仅能购买数量有限制,只有在多次销售且公告之后,车库才能对外销售。而利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设置的公共停车位,永远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也是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任何权利擅自对位出租。所以就算 开发商合法备案的露天停车场,也不能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改变用途,包含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
3、发改委备案证,前面已经论述的很清楚。项目备案单位自行保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你们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该露天车位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向发改委备案,并获得通过。但是备案不能改变土地未获得合法授权使用的性质,该土地合法所有权人一旦发现权利被侵犯。自然可以采取合法的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很想问问你们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吗?签这份租赁合同之前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在擦边玩火嘛?很希望贵公司从本次场地租赁纠纷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再投资建设新的充电站时候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作者: 小米锅巴 时间: 2025-8-2 21:52
管理无人性化,真的活该,之前那个坝子可以免费停车,不小心停到充电位置,直接电话都不通知就放车子三个轮胎的气。
作者: 小米锅巴 时间: 2025-8-2 21:54
还把气嘴这些甩了,造成人身安全你们负责?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2 22:00
你觉得他不经过物业进得到场?这种事情和物业肯定有合同那些 直接起诉物业赔偿 建设费用和所有损失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2 22:03
业主和物业有矛盾为什么要难为别个商家 你业主可以和物业去闹 找物业解决问题 起诉物业
作者: 缱绻三生三世 时间: 2025-8-2 22:04
耍娃023 发表于 2025-08-02 21:50
到现在还不认为自己学艺不精,政策学习的不够,真是无可救药。那就再多说几句吧。
1、开发商不管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在项目建设完毕交付使用以后,该 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不再有半毛钱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归该项目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2、城管局停车场所备案证。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产权人所有,且根据规定,住宅小区的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且一个业主仅能购买数量有限制,只有在多次销售且公告之后,车库才能对外销售。而利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设置的公共停车位,永远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也是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任何权利擅自对位出租。所以就算 开发商合法备案的露天停车场,也不能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改变用途,包含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
3、发改委备案证,前面已经论述的很清楚。项目备案单位自行保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你们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该露天车位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向发改委备案,并获得通过。但是备案不能改变土地未获得合法授权使用的性质,该土地合法所有权人一旦发现权利被侵犯。自然可以采取合法的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很想问问你们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吗?签这份租赁合同之前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在擦边玩火嘛?很希望贵公司从本次场地租赁纠纷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再投资建设新的充电站时候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专业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2:08
耍娃023 发表于 2025-08-02 21:50
到现在还不认为自己学艺不精,政策学习的不够,真是无可救药。那就再多说几句吧。
1、开发商不管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在项目建设完毕交付使用以后,该 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不再有半毛钱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归该项目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2、城管局停车场所备案证。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产权人所有,且根据规定,住宅小区的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且一个业主仅能购买数量有限制,只有在多次销售且公告之后,车库才能对外销售。而利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设置的公共停车位,永远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也是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任何权利擅自对位出租。所以就算 开发商合法备案的露天停车场,也不能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改变用途,包含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
3、发改委备案证,前面已经论述的很清楚。项目备案单位自行保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你们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该露天车位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向发改委备案,并获得通过。但是备案不能改变土地未获得合法授权使用的性质,该土地合法所有权人一旦发现权利被侵犯。自然可以采取合法的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很想问问你们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吗?签这份租赁合同之前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在擦边玩火嘛?很希望贵公司从本次场地租赁纠纷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再投资建设新的充电站时候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好好学习相关法律政策,不与你争辩
作者: 缱绻三生三世 时间: 2025-8-2 22:09
管家没有经过你同意把你房子租出去了,现在租客来叫你腾房子滚蛋你愿意吗?你会乖乖的滚蛋,然后慢慢的找关键打官司?脑子是个好东西,哎可惜了。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2:10
耍娃023 发表于 2025-08-02 21:50
到现在还不认为自己学艺不精,政策学习的不够,真是无可救药。那就再多说几句吧。
1、开发商不管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在项目建设完毕交付使用以后,该 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不再有半毛钱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归该项目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2、城管局停车场所备案证。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产权人所有,且根据规定,住宅小区的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且一个业主仅能购买数量有限制,只有在多次销售且公告之后,车库才能对外销售。而利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设置的公共停车位,永远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也是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任何权利擅自对位出租。所以就算 开发商合法备案的露天停车场,也不能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改变用途,包含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
3、发改委备案证,前面已经论述的很清楚。项目备案单位自行保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你们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该露天车位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向发改委备案,并获得通过。但是备案不能改变土地未获得合法授权使用的性质,该土地合法所有权人一旦发现权利被侵犯。自然可以采取合法的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很想问问你们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吗?签这份租赁合同之前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在擦边玩火嘛?很希望贵公司从本次场地租赁纠纷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再投资建设新的充电站时候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物业前置管理和***重庆市公共充电站建设营运相关文件。
作者: 方糖女人 时间: 2025-8-2 2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分摊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等,属于业主共有。商品房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不允许私自侵占。商户霸占公摊面积,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此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秩序。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2 22:17
你觉得会是私自建的? 很明显是通过了物业的 你这样说的话你肯定是闹事的人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2:31
算了,也不争辩了,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从刑事,民事,纪监合法合规手段维护利益。让违法犯罪人员得到应有惩罚和赔偿。相信法律终究会公正的。如果有意见或不公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平正义,而是一有不满委屈就拉一帮人拦路损害第三方无辜人的利益,这社会谈和安定,有何公平.要法律做什么,遇事只要闹就行了。
作者: 缱绻三生三世 时间: 2025-8-2 22:35
楼主这是丧失了理智了
,他现在该起诉的就是谁未经业主授权就允许他这么干的人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2:42
刑事坚决走下去,民事诉讼在准备,纪监在考虑
作者: 星客教美发 时间: 2025-8-2 22:42
我看完了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2 22:44
sb东西
作者: 缱绻三生三世 时间: 2025-8-2 22:53
你这是破防了恼羞成怒了吗?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2:54
靠法律。认为充电站有任何问题,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充电站不合法。或行政部门正式处罚文件确认充电站不合规。否则充电站应视为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作者: 缱绻三生三世 时间: 2025-8-2 22:54
坐等后续,不要和三精一样虎头蛇尾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2 22:58
那些闹事的业主**老壳肯定有包 明明是一个双赢得局面 整成这样 围绕充电站搞点相应的那个把门面租出去才是真的 这样整起有几个门面租得出去 买nm这么贵 砸在自己手里 **哈得很 你看另外一个充电站那里有几个门面养得活 把充电站打开规范管理 勿乱停乱放 共赢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2 22:59
我觉得你们闹事的业主**老壳有包
作者: 耍娃023 时间: 2025-8-2 22:59
和我争辩?不说争辩吧,大家可以客气点说探讨。从来没有你说的物业前置管理,我猜你说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我虽然没看康德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99%不会约定室外露天停车位物业可以改变使用用途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因为这么约定的话直接违法,违反了关于住宅小区配套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规定。而合同中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其次,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30%,扣除物业公司的分成后所得收益,应全数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不用说这一条物业公司肯定也没做到。
再说你提到的重庆市公共充电站建设营运相关文件,无非是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文件中也仅仅是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重点第一只是鼓励,第二是接受业主委托。康德城这个充电站是业主委托你们占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的么?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2 22:59
关我卵事 你们这些*闹事的业主
作者: daiyao235 时间: 2025-8-2 23:02
缱绻三生三世 发表于 2025-8-2 22:54
坐等后续,不要和三精一样虎头蛇尾
肯定是学到四钢卖保险那个的免费诉讼的精髓了,四钢那个发个声明现在换了个号是只字不提诉讼的事了,这个事楼主说起有理就看去起诉法院怎么判嘛!不要学四钢那个牛偏二鼠头蛇尾哈!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2 23:05
评论区的哈p闹事业主 **傻pi
作者: 苦逼(д;) 时间: 2025-8-2 23:26
mark一下,坐等下文。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3:28
耍娃023 发表于 2025-08-02 21:50
到现在还不认为自己学艺不精,政策学习的不够,真是无可救药。那就再多说几句吧。
1、开发商不管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在项目建设完毕交付使用以后,该 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不再有半毛钱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归该项目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2、城管局停车场所备案证。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产权人所有,且根据规定,住宅小区的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且一个业主仅能购买数量有限制,只有在多次销售且公告之后,车库才能对外销售。而利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设置的公共停车位,永远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也是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任何权利擅自对位出租。所以就算 开发商合法备案的露天停车场,也不能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改变用途,包含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
3、发改委备案证,前面已经论述的很清楚。项目备案单位自行保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你们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该露天车位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向发改委备案,并获得通过。但是备案不能改变土地未获得合法授权使用的性质,该土地合法所有权人一旦发现权利被侵犯。自然可以采取合法的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很想问问你们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吗?签这份租赁合同之前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在擦边玩火嘛?很希望贵公司从本次场地租赁纠纷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再投资建设新的充电站时候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关于您提出的几点意见,我们非常重视,但其中存在对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的误解,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土地权属的基本法律常识
您提到“项目土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一表述存在明显法律概念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城市土地属于GJ所有,业主通过购房获得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清晰记载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文件中。
您混淆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全体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如公共道路、绿地)享有的是共有使用权,而非对整个项目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基本的物权法律原则。
二、关于停车位的产权与处置权
您认为“所有露天停车场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但这一观点忽略了停车位的产权区分:
1. 案涉停车位在规划中明确为开发商保留产权的配套设施,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相关产权归属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不动产登记资料中载明。根据《民法典》第275条,开发商对该类车位依法享有处分权(包括出租)。
2.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区域(如小区内公共道路划设的车位),才需经业主共同决定。而本次合作的停车位产权清晰,与业主共有区域无关,不存在“擅自处置”的问题。
三、关于发改委备案的法律效力
您质疑“备案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但备案是行政机关对项目合规性的法定审查程序:
本次充电站项目已依法向发改委、城管局提交了完整材料(包括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文件等),备案手续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机关对项目合规性的认可。
若您认为备案存在问题,应通过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备案机关提出,而非直接否定备案的法律效力。在备案未被依法撤销前,其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四、关于充电站运营方的合规性
您指责我方“明知违规仍签约”,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我方在合作前已严格审查了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停车位产权证明、规划文件及ZF备案手续,所有材料均显示开发商对案涉车位有合法处分权。作为合规企业,我们只需对交易标的的表面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开发商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若因开发商权属问题导致纠纷,责任也应由开发商承担,与我方无关。您将责任归咎于我方,显然不合理。
五、关于“维权方式”的合法性边界
您提到“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但需要明确:任何维权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近期发生的封堵充电站、等行为,已严重妨碍正常经营,造成设备闲置、工期延误等实际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此类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己经造成财产损失,违反《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合法维权途径包括向法院起诉确权、向行政机关投诉等,但绝不是以破坏他人合法经营为代价的“自力救济”,这一点您应当清楚。
结语
我们理解您对小区管理的关注,但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涉充电站项目手续齐全、合法合规,我们将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近期的侵权行为,我们已固定相关证据(包括视频、损失清单等),并保留通过民事诉讼索赔、申请法院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侵权行为还在持续,我们也依法采取法律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希望能尊重法律事实,停止妨碍经营的行为,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作者: AGI 时间: 2025-8-2 23:29
收集证据,打官司吧,包括那些闹事的人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2 23:32
耍娃023 发表于 2025-08-02 22:59
和我争辩?不说争辩吧,大家可以客气点说探讨。从来没有你说的物业前置管理,我猜你说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我虽然没看康德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99%不会约定室外露天停车位物业可以改变使用用途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因为这么约定的话直接违法,违反了关于住宅小区配套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规定。而合同中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其次,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30%,扣除物业公司的分成后所得收益,应全数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不用说这一条物业公司肯定也没做到。 再说你提到的重庆市公共充电站建设营运相关文件,无非是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文件中也仅仅是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重点第一只是鼓励,第二是接受业主委托。康德城这个充电站是业主委托你们占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的么?
关于您提出的几点意见,我们非常重视,但其中存在对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的误解,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土地权属的基本法律常识
您提到“项目土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一表述存在明显法律概念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城市土地属于GJ所有,业主通过购房获得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清晰记载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文件中。
您混淆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全体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如公共道路、绿地)享有的是共有使用权,而非对整个项目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基本的物权法律原则。
二、关于停车位的产权与处置权
您认为“所有露天停车场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但这一观点忽略了停车位的产权区分:
1. 案涉停车位在规划中明确为开发商保留产权的配套设施,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相关产权归属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不动产登记资料中载明。根据《民法典》第275条,开发商对该类车位依法享有处分权(包括出租)。
2.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区域(如小区内公共道路划设的车位),才需经业主共同决定。而本次合作的停车位产权清晰,与业主共有区域无关,不存在“擅自处置”的问题。
三、关于发改委备案的法律效力
您质疑“备案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但备案是行政机关对项目合规性的法定审查程序:
本次充电站项目已依法向发改委、城管局提交了完整材料(包括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文件等),备案手续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机关对项目合规性的认可。
若您认为备案存在问题,应通过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备案机关提出,而非直接否定备案的法律效力。在备案未被依法撤销前,其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四、关于充电站运营方的合规性
您指责我方“明知违规仍签约”,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我方在合作前已严格审查了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停车位产权证明、规划文件及ZF备案手续,所有材料均显示开发商对案涉车位有合法处分权。作为合规企业,我们只需对交易标的的表面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开发商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若因开发商权属问题导致纠纷,责任也应由开发商承担,与我方无关。您将责任归咎于我方,显然不合理。
五、关于“维权方式”的合法性边界
您提到“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但需要明确:任何维权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近期发生的封堵充电站、阻挠施工等行为,已严重妨碍正常经营,造成设备闲置、工期延误等实际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此类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若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违反《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合法维权途径包括向法院起诉确权、向行政机关投诉等,但绝不是以破坏他人合法经营为代价的“自力救济”,这一点您应当清楚。
结语
我们理解您对小区管理的关注,但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涉充电站项目手续齐全、合法合规,我们将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近期的侵权行为,我们已固定相关证据(包括视频、损失清单等),并保留通过民事诉讼索赔、申请法院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若侵权行为持续,我们也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希望您能尊重法律事实,停止妨碍经营的行为,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作者: crgirI1 时间: 2025-8-3 00:11
如果场地合规合法,手续合法,就投诉“***客户端”或者“***互联网+”投诉綦江的营商环境
作者: Qi鑫合力 时间: 2025-8-3 00:15
把设备弄到枣园派出所旁边停车场去吧里面宽的很。整的我们住附近的都不好充电
作者: 玲点.花坊 时间: 2025-8-3 00:26
每天经过那里。这个充电桩其实是很方便大家的,很多车进不去。都是勉强开上路砍在外面充电。应该是物业一开始没有沟通好,如果这笔钱用来公摊收益的。也挺好的。
作者: 启愚 时间: 2025-8-3 00:28
只有ZF才解决得了,
作者: 蝙蝠侠中队 时间: 2025-8-3 05:43
眼红罢了
作者: .6656 时间: 2025-8-3 06:01
所以说你经没经过业主同意也
作者: .6656 时间: 2025-8-3 06:01
你在通知停止充电后做了什么,有没有遵守呢
作者: .6656 时间: 2025-8-3 06:03
1996- 发表于 2025-08-02 22:58
那些闹事的业主**老壳肯定有包 明明是一个双赢得局面 整成这样 围绕充电站搞点相应的那个把门面租出去才是真的 这样整起有几个门面租得出去 买nm这么贵 砸在自己手里 **哈得很 你看另外一个充电站那里有几个门面养得活 把充电站打开规范管理 勿乱停乱放 共赢
在别个门面前面修充电桩才是丧尽天良吧,一家子都不安好心所以才做这种缺德事吗
作者: 若水0825 时间: 2025-8-3 06:27
曝光 发表于 2025-08-02 18:17
在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小区共有部分,且承租方为善意第三方(即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情况下,业主可能需要先赔偿承租方的损失,再向物业公司追责。这一法律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依据:
1. 合同相对性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授权擅自签订出租合同,业主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但如果承租方是善意的(即不知物业公司无权代理),法院可能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认定合同有效或要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 表见代理的可能性
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足以让承租方合理相信其有权出租共有部分(如长期管理、收取租金等),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此时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需履行合同或赔偿承租方损失,再向物业追责。
3. 业主的追偿权
如果业主因物业公司的越权行为被迫赔偿承租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或第九百九十一条(违约责任)向物业公司追偿。例如:
-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出租共有部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可要求其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
- 若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如出租作快递站点),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要求其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
4.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案例1:青岛某物业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被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收益归全体业主。
- 案例2: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房屋,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有效(如承租方善意),但业主可向擅自出租方索赔。
1. 若承租方善意:业主可能需先赔偿其损失(如合同无效导致的装修、经营损失),再依据《民法典》向物业公司追责。
2, 业主维权途:
- 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收益、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向住建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任何理由堵塞入口都是违法行为
建议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规范共有部分的管理,避免类似纠纷。
康德城才交房几天,入住都没有达到成立业委会的比例,你应该知道没有成立业委会,,所以也一定认定位善意第三人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3 06:31
真的****呀 重庆这样装充电桩得不晓得好多 就你们**綦江康德城三期得**在那里扯 几个叼民 不讲道理
作者: 1996- 时间: 2025-8-3 06:39
你这些刁民业主
作者: 曝光 时间: 2025-8-3 06:46
没有任何单位通知,只有个别暴力封路
作者: 莫有 时间: 2025-8-3 06:51
手续不合法,不怪谁!还好你没有在月亮上修,那是手续不合法,经营也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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