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 府,区政 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工作,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和市、县级人民政 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长征过綦江遗址群之红一军团司令部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和街道在文物保护工作和工程建设中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北至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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