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1-01365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1〕3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1-10-09 |
被处罚人: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8LRK40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二路6号(10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15日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水泵未开启,活性炭吸附箱未及时更换,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15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15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瑞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陈瑞平的身份证复印件)。
3.2021年6月22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光和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林光和的身份证复印件)。
4.2021年6月22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陈光安的身份证复印件)。
5.2021年6月22日由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农用塑料薄膜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099号)。
6.2021年7月20日由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
7.2021年6月15日我队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8.2021年6月22日由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8LRK40)。
9.2021年6月22日我队向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1﹞26号)。
证据1、7、8证明行政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证据1、8证明我队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在2021年6月15日,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水泵未开启,活性炭吸附箱未及时更换,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8月31日向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1〕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水泵未开启,活性炭吸附箱未及时更换,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附件)中“三(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大气染物类的”分级标准,应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的具体情节、改正行为的态度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我队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第七条予以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F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ZF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瑞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14日
小土木 发表于 2021-10-11 16:07
这下子遭得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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