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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淬火油泄漏,綦江一工业企业遭罚款300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石剑山人    时间: 2021-10-11 15:31
标题: 因淬火油泄漏,綦江一工业企业遭罚款30000元

綦江桥河工业园区一家企业,因发生淬火油泄漏事故,被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以下是区政 府网发布的具体处罚决定内容——


[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1-01373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罚〔2021〕3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綦环执罚〔2021〕34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3947474P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飞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6月29日,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发生淬火油泄漏事故,未按照规定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且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29日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常姣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命文件《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文件》(综字〔2021〕03号)。

2.2021年6月29日我队制作的现场勘验图。

3.2021年6月29日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周燕所做调查询问笔录(附周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命文件《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文件》(综字〔2016〕02号)。

4.2021年6月29日、2021年6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綦环(监)字【2021】第YJ-6号、綦环(监)字【2021】第YJ-7号)。

5.2021年6月29日由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1〕033号)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4〕027号)。

6.2021年6月29日由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7.2021年6月29日由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批版)》(预案编号:HY-环境-2018-10)。

8.2021年6月29日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9.2021年6月29日由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3947474P)。

10.2021年7月12日我队向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1〕27号)。

证据1、9证明行政违法主体是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

证据1、8、9证明我队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0证明2021年6月29日,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发生淬火油泄漏事故,未按照规定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且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ZF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8月31日向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1〕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2021年6月29日,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发生淬火油泄漏事故,未按照规定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且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在发生环境事故之后,主动配合环境执法部门的处置工作,成功拦截了水污染物进入外环境,主动消除、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F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綦江永和工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ZF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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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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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给了 别来影响干活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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