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在线
标题:
綦江这些公司被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youyou11
时间:
2021-3-2 11:55
标题:
綦江这些公司被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1〕16号)
当事人:綦江县利波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8021039U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砖房社
投资人:刘利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波、李羽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砖房社的綦江县利波建材经营部门店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内发现了立邦净味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90316)7桶,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17升/桶,产品标识码:4526301288)13桶,立邦竹炭抗污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81128)1桶,立邦净味120竹炭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5升/桶,生产日期:20190119)2桶,立邦专业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20kg/桶,生产日期:20190718)1桶,上述5种立邦油漆的进价较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涂料(油漆)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上述5种立邦油漆采取现场扣押强制措施,提取了相关证据,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第15161091号2类“立邦”商标为立邦油漆(x*)有限公司所持有,同时授权给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处理商标侵权有关事宜,该商标的有限期至2025年9月27日,立邦油漆(x*)有限公司将该商标用于涂料(油漆)上。2020年9月10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对我局扣押的立邦净味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90316)7桶,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17升/桶,产品标识码:4526301288)13桶,立邦竹炭抗污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81128)1桶,立邦净味120竹炭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5升/桶,生产日期:20190119)2桶,立邦专业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20kg/桶,生产日期:20190718)1桶等5种立邦油漆进行鉴定,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通过对产品标识码、生产日期批号及外包装、气味等方面核查、检验,结论为:上述5种立邦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立邦油漆(x*)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15161091、1692156)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综上,我局扣押的立邦净味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90316)7桶,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17升/桶,产品标识码:4526301288)13桶,立邦竹炭抗污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81128)1桶,立邦净味120竹炭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5升/桶,生产日期:20190119)2桶,立邦专业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20kg/桶,生产日期:20190718)1桶,上述5种立邦油漆均应定性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购进了立邦油漆,分别是立邦净味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90316)7桶,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17升/桶,产品标识码:4526301288)13桶,立邦竹炭抗污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81128)1桶,立邦净味120竹炭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5升/桶,生产日期:20190119)2桶,立邦专业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20kg/桶,生产日期:20190718)1桶。这5种立邦油漆的进价低于市场批发价,立邦净味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90316)购进价是210元/桶,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17升/桶,产品标识码:4526301288)购进价110元/桶,立邦竹炭抗污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81128)购进价无法查明,立邦净味120竹炭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5升/桶,生产日期:20190119)购进价无法查明,立邦专业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20kg/桶,生产日期:20190718)购进价180元/桶。
销售价格情况是立邦净味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90316)销售价240元/桶,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17升/桶,产品标识码:4526301288)销售价130元/桶,立邦竹炭抗污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81128)销售价600元/桶,立邦净味120竹炭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5升/桶,生产日期:20190119)销售价600元/桶,立邦专业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20kg/桶,生产日期:20190718)销售价250元/桶。
经查,这5种立邦油漆是2019年12月由他人送货上门推销,当事人第一次购买,没有购进票据,至2020年9月10日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立邦油漆还未销售。立邦净味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90316)货值金额为1680元,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17升/桶,产品标识码:4526301288)货值金额为1690元,立邦竹炭抗污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81128)货值金额为600元,立邦净味120竹炭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5升/桶,生产日期:20190119)货值金额为1200元,立邦专业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20kg/桶,生产日期:20190718)货值金额为250元,5种立邦油漆货值金额合计为54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鉴定书、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立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5种“立邦油漆”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货值金额5420元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行为的事实。
2020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告字(2020)17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4日提出减免申请,理由为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淡薄,处于亏损状态,且父母年迈、患病,家庭经济困难。本局经案审会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减免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当事人销售涉案5种“立邦油漆”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情形,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销售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违法所得,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邦净味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90316)7桶,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17升/桶,产品标识码:4526301288)13桶,立邦竹炭抗污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8升/桶,生产日期:20181128)1桶,立邦净味120竹炭五合一内墙乳胶漆(15升/桶,生产日期:20190119)2桶,立邦专业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20kg/桶,生产日期:20190718)1桶;
2.罚款813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010601040001763)缴纳没收款项。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綦江区人民ZF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1〕17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222034967044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县三江镇明家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魏跃容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8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质量计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进行抽检,被抽产品的抽样单编号:20005048,产品名称:烧结普通砖。2020年11月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于2020年11月4日下午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为:綦江市监质监检告﹝202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为:渝綦江市监质监责改﹝2020﹞9号,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51AC08003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于2020年11月2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是在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明家沟从事页岩砖生产经营活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调查,2020年8月7日该公司被抽检的普通烧结砖同批次共生产了4万块,生产成本为0.27元/块,销售价格为0.29元/块。2020年8月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研究院抽取样品40块,抽样基数4万块。
2020年11月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于2020年11月4日下午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被抽检的产品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石灰爆裂项目不符合GB/T 5101-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二季度)》,判定为不合格”。并于2020年11月4日开展现场检查,抽检人员抽取40块,被抽样品由企业自愿无偿提供,剩余砖块未对外销售,都用于厂区内脱硫塔与窑炉烟道改造。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烧结普通砖货值金额为11600元(4万块×0.29元/块=116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一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事实;
2.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抽样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货值金额11600元的事实;
3.第三组,当事人厂区改造方案(綦建筑材料发[2020]第9号),验收表、验收记录等,证明当事人产品未流入市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4.第四组:抽样人员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员证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等资料复印件,证明被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是合法且具有相应检验能力、受委托依法开展抽检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该单位生产经营的烧结普通砖经抽样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石灰爆裂项目不符合GB/T 5101-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二季度)》,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烧结普通砖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綦江区人民ZF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抄送我局;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1〕22 号)
当事人:海通大药房綦江区三角镇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222MA5UQB5M71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星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1月30日,綦江区三角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海通大药房綦江区三角镇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店堂处方药存放柜内存放有下列药品:(1)、银杏叶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0491,产品批号为180901,生产日期为2018.09.18,有效期至2020.08,规格为12瓶/盒,数量为5盒;(2)、冠心舒通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0055,产品批号为181105,生产日期为2018.11.16,有效期至2020.10,规格为2X18料/板/盒,数量为3盒;(3)、枸橼酸莫沙必利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90158,产品批号为180414,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规格为24片/盒,数量为1盒;(4)、盐酸丙卡特罗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9994101,产品批号为20180604,生产日期为20180620,规格为10片/板X2板/盒,数量为1盒;(5)、长春胺缓释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00714,产品批号为17110944,生产日期为20171109,有效期至20201108,规格为30mgX12料,数量为1盒;(6)、土霉素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50020191,产品批号为171004,生产日期为17.10.11,有效期至2020.9,规格为1000片/瓶,数量为1瓶,已开封余约450片;(7)、四环素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50020890,产品批号为170503,生产日期为2017年05月18日,有效期至2019年05月17日,规格为1000片/瓶,数量为1瓶,已开封余约500片;(8)、碳酸氢钠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510212345,产品批号为181002,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04日,有效期至2020年09月,规格为1000片/瓶,数量为1瓶,已开封余约850片;(9)、维生素C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50020036,产品批号为 190301,生产日期为2019.03.12 ,有效期至2020.08,规格为1000片/瓶,数量为1瓶,已开封余约750片;(10)、马来酸氯苯那敏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50021765,产品批号为170608,生产日期为17.06.20,有效期至2020.05,规格为1000片/瓶,数量为1瓶,已开封;(11)红霉素肠溶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61021632,产品批号为1710343-4,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2日,规格为100片/瓶,数量为1瓶,已开封余28片;(12)制霉素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3021393,产品批号为180719,有效期至2020年06月,规格为100片/瓶,数量为1瓶,已开封余83片。上述过期药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与未过期药品混放在一起,未单独进行清理,无任何警示标识。现场检查你药店“海协360”药品管理系统,未找到上述过期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信息,经后期调查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药品发货(出库)单、现场检查提取的相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作为药品经营者,当事人应当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五)项:有下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认定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2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五)项:有下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少,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药品;
2、罚款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网点(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账号: 01060104000178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ZF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作者:
sanyue
时间:
2021-3-2 12:00
綦江找工作,綦江在线 - 招聘网>
綦江找房子,綦江在线 - 房产网>
綦江找二手,綦江在线 - 二手闲置>
作者:
传奇在线
时间:
2021-3-2 12:05
哦
作者:
綦牛找马
时间:
2021-3-2 12:09
呵呵
作者:
兰兰花
时间:
2021-3-2 12:10
查假货大家都支持,谢谢
作者:
綦江的牧羊人
时间:
2021-3-2 12:14
立邦假货多,
作者:
青气万丈
时间:
2021-3-2 12:42
卖y货的
作者:
无悔这一生
时间:
2021-3-2 12:44
严惩不贷
作者:
金猴启福
时间:
2021-3-2 14:07
小污
作者:
阿维V587
时间:
2021-3-3 02:09
卖过期药品,该重罚!
作者:
百撕不得骑姐
时间:
2021-3-3 07:52
我才在明家沟买的砖,修房子的
欢迎光临 綦江在线 (https://www.qj023.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